• 44阅读
  • 0回复

宋健就知识产权白皮书发表谈话指出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立法工作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6-17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宋健就知识产权白皮书发表谈话指出
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立法工作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记者杨兆波、郭小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发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国务委员兼国家科委主任宋健,就白皮书的目的、意义及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等问题在此间发表了谈话。
宋健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制,也是国际发展科技、经济、文化合作与交流的环境条件之一。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宣布“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为了使国际社会全面了解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状况,了解我国所奉行的原则立场和承担的国际义务以及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并在广大社会公众中进一步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系统地介绍了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情况,阐明中国政府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指导思想。它的发表必将对进一步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
宋健指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归纳起来,一是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步伐,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二是在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上走国际化道路,向国际规范靠拢;三是进一步加强法律实施监督,保障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切实得以贯彻执行。基于这种立场,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加速现代化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与世界规范接轨,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立法工作。我国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此后又相继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民法通则、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适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潮流,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全面与国际规范接轨,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把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加入有关国际公约后,国务院于1992年9月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对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依国际条约享有权利作了具体规定。我们完全可以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仅已基本建立,而且在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上达到了国际水准。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已完美无缺了。我们还将进一步健全法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中,近期我们还将抓紧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科技成果转化法》、《集成电路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等。我相信,中国必将成为世界上具有完备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国家之一。
宋健说,中国的法制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国不仅制定了一整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执法方面也是严肃公正的,并取得显著成效。鉴于知识产权司法工作专业性强,目前,北京、上海、广东、海南、福建等地的人民法院还专门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以集中高素质的审判人员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最近,我国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配合,在某些地区对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侵权产品进行查处,打击了生产盗版音像制品活动,收到良好成效。但我们应当看到,一些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并在某些地区还比较严重,制裁力度也有待进一步加强。中国政府有决心、有能力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宋健最后指出,科学技术是没有国界的。随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已成为保护知识产权国际社会中的重要一员。中国在建立和完善自己的知识产权立法的同时,也将认真地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向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靠拢,在国际合作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