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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明确权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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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6-18
第2版(经济)
专栏:探索迈向现代企业制度的道路

  重要的是明确权限
方玉昆杨英才
国有企业的资产归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在这里,各级政府及部门作为国有资产代表者的身份是十分清楚的。然而在实践中,政资不分所导致的政企不分,使所有者的代表如何行使所有权这个理论上看起来似乎十分简单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对照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按照北京一轻总公司改革的思路,我们以为必须明确三个方面的权限。
首先,要明确所有者的权限。产权制度中的所有权,有物权所有、债权所有和股权所有三种形式,有所有权和终极所有权之分。所谓所有权在不同层次上的分离,其实质就是实现出资者的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以股份制企业为例,这种分离主要包括三层含义:其一,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的投资行为终结后,暂时丧失了财产物权,而获得股东权。其二,企业法人对出资者注入企业的资本,获得物权,即企业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四项权力。其三,出资者获得股权后,对注入企业的资本仍享有终极所有权,这一权利通过股票这一资产凭证得以确认,通过资产收益得以体现,通过股权转让得以实现。
其次,要明确所有者和所有者代表之间的权限。所有权是一个很严密的法律概念,按北京一轻总公司的改革模式,总公司只是作为所有者的代表行使所有权,权限范围应仅限于企业法人财产权,国家仍享有终极所有权,而总公司自然不能享有。至于总公司与下属企业之间的关系,由于总公司是所有者的代表,对所有者已承担了相应的经济责任,同时对下属企业又是以出资者的身份出现,在实践中,可以认为总公司对下属企业经营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国家作为所有者,以什么形式享有所有权,是物权、债权还是股权?如果是物权形式所有,政资不分的问题仍得不到解决,就会重蹈政企不分的覆辙,总公司与下属企业之间同样存在这个问题。
其三,要明确所有者代表的权限。可以说,北京一轻总公司的改革方向,为解决政企不分和明晰产权提供了一种思路,但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必须明确总公司的权限范围,即总公司的性质。从改革的方向初步分析,总公司发展的目标是国有资产经营性质的公司,由此引出的问题是:第一,这类性质的公司必须彻底分离政府职能,只作为经济实体,以所有者代表的身份经营国有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履行任何政府职能。第二,这类公司必须是竞争性的,而不是垄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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