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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爱打抱不平”——女律师李亮生速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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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2-15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在司法行政战线上

  “我就爱打抱不平”
——女律师李亮生速写
周立宪
“我就爱打抱不平。”
这句话颇有些绿林遗风。然而它并非出自赳赳武夫之口,而是出自一位身材娇小、形象和气质都很像演员的女士之口。
广东广州市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女律师李亮生曾是一名演员。70年代,李亮生曾作为我援外部队文工团的歌唱演员到过老挝,退伍后被分配在广州市文化部门工作。1979年调到法院工作后,又以优异成绩取得法律大专文凭,走上了律师工作岗位。
是不是那种好打抱不平的性格驱使她选择了做律师为职业,李亮生没有说,也许她没有想过这个问题,但她很痛快地承认,当律师使这种性格有了发挥的机会。她自然明白,和所有的律师一样,打抱不平不需要手持三尺青锋,而是依靠法律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87年秋,在香港百华美有限公司任职的黄某到广州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谁知却被卷入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法院将他作为诉讼中第三人,将护照长时间扣留,一些人还说他是诈骗犯。法院最后判决他偿付原告货款119万元及银行利息。黄某经受不了这个打击,气得吐血,被送到医院抢救。他不能接受法院的判决,聘请李亮生代理诉讼。
黄某的境遇引起了李亮生的同情,她一方面向有关部门写信,要求法院发还黄某的护照,以便黄某能出境到日本洽谈业务,一方面代黄某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亮生在上诉状中指出,黄某代表百华美有限公司将2.5万套电子计算器散件交给组装单位,法院在未查明其中1万多个计算器下落的情况下认定黄某为责任人,判处黄某偿付货款119万元及银行利息,显失公道;黄某是接受被代理人百华美公司的委托,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商务活动,即使出了差错,也应追究被代理人百华美公司的责任,不应追究具体经办的代理黄某的责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支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法院对事实未查明,影响了侵权责任的判定,同时对百华美公司与黄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未查清。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988年3月依法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后来,法院于1991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由百华美公司赔偿1万台电子计算器原值款79万多元给原告新亚公司。至此,从案件开始到结束,历时6年,在经过三次错判,两次发回重审后,黄某终于打赢了官司,避免了1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挽回了自己的声誉。
李亮生出名以后,找她办案的人越来越多,但她并不因为自己有了名气就拒绝代理小案,而是无论大案小案她都认真对待。她说:“我决不让当事人失望。”
作为事务所的副主任,李亮生除了要负责事务所的一些工作外,每年要经办30多件各类案件,还担任约20家企业和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是相当繁忙的。她很感激当工程师的丈夫。他一向支持李亮生的工作,承担了许多家务,辅导孩子的功课,使她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好容易有一点空闲,她打算为丈夫和孩子做一顿可口的晚饭,尽一尽作为妻子和母亲的义务,可这时候却偏偏有人找上门来谈案子。为此,李亮生总感到有些内疚,觉得“欠”了丈夫和孩子许多。然而,当她在经过许多曲折,克服困难,终于办好一件案子,看到当事人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时,她相信,丈夫和孩子会体谅她,而且也会跟她一样感到欣慰。
(附图片)
李亮生律师近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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