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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发布规定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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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2-04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家工商局发布规定
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记者傅刚)国家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日前已发布实施。
所谓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企业。根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公用企业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公用企业不得实施这些限制竞争的行为:
——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购买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等。
公用企业如果发生这些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5至20万元的罚款。如果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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