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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中违纪现象面面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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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6-28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襄轴杯”观察台征文

  集资建房中违纪现象面面观
近几年,各地盛行集资建房。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家、集体建房资金不足及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等矛盾,但也随之带来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偷漏税收,减少国家财政收入。按有关政策规定,一般建房应交纳5%的税款,而集资建房税率却为零。一些单位乘机钻空子,不管建公房还是盖私宅,一律以集资建房的名义申报,从而偷漏税款。据衡山县审计局对全县12个基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发现其中有5个项目本应向国家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却因冠以集资建房的名义而分文未交。
转移产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据了解,一些单位集资,大都是建私人住宅。而所集的资金,只够房屋建造中的料工费用部分。其他费用如国土使用管理、城建规划、房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都是用公款支出的,出售时则按个人集资额卖给职工。原本属国家的财产,转眼间变为个人所有。衡山县一局级机关集资建房20套,每套造价3.7万多元,而该局仅向职工集资1.3万元。
低买高卖,以房谋私。衡山、衡阳、祁东、耒阳等4县(市)审计局反映个别单位领导和部分职能部门干部还多处集资,多处建房,不仅为自己集资建房,有的还帮儿孙、亲友集资建房,有的县1人在四五处集资建房,多余的房宅按商品房价格出售,牟取暴利。据衡东县有关部门统计,该县县(处)局(科)级干部参加集资建房的29人,其中15人已有私房,有3人在两处以上参加集资建房,有4人将集资建房私自出售。耒阳市一科级机关19名干部职工大都已有住房,同时又参加集资建房。
超标准、超规模建房。按衡阳市住房标准规定,一般干部住房面积为5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75平方米,而集资建房大都超过90平方米,有的已达150平方米。三室两厅、五室三厅比比皆是;铝合金门窗、墙面装修、大理石地板一应俱全。事实上,个人集资款连付装修费都不够。
擅自挪用公款,向下属单位摊派。有的集资建房者不是掏自己的腰包,而是以低息从银行贷款或向下属摊派,甚至挪用财政用于发展生产的周转金。耒阳市一局级机关财务人员,虚列公房造价2万元用于私人集资建房。衡山县一局级机关集资建房时以借款方式向下属摊派14.5万元,并挪用财政下拨的用于发展乡镇企业的周转金5万元,为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
群众对集资建房中的违纪行为反响强烈,务必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有关部门应从加强审批手续入手,切实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管理与监督,坚决杜绝借集资建房之名损公肥私。
湖南衡阳市审计局彭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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