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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聘被假释的罪犯当总经理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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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6-28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可以聘被假释的罪犯当总经理吗?编辑同志:
张某因犯重罪,198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在改造期间,他表现较好,于去年被假释。我们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慕其有一技之长,想聘他当总经理,不知这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四川重庆市李明李明同志:
总经理是一个企业的领导职务。你们想利用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一技之长,聘他为总经理,掌握企业的领导权力,用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张某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担任你们公司的总经理职务。
按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宪法第45条规定的各种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54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不能担任全民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
张某在改造期间,表现较好,被法院裁定予以假释,这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有一定的考验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同时,附加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也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张某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此,从去年被假释之日起,5年内他不得享有刑法第50条列举的4项权利,当然也就不能被聘担任你们公司的总经理职务。
虽然张某暂时不能被聘为你们公司的总经理,但你们可按党和国家的政策,发挥他的专长,既利于你们公司的发展,又利于本人的改造,将功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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