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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四件法律草案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作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意见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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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6-29
第4版(要闻)
专栏:

  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四件法律草案
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作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意见说明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四件法律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议后,今天再次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这四部法律草案是劳动法草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草案和证券法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今天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了对这四个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意见的说明。
关于劳动法草案,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推动劳动制度改革,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劳动法是十分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修改意见。
根据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建议将有关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为了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建议增加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草案规定的由于生产经营困难的原因就可以裁减人员,可能造成短期内就裁减较多的人员。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的有关规定,建议修改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提出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共同协商提出解决困难的办法或者裁减人员的方案;确需裁减人员的,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问题,建议将草案修改为:“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国有的房地产,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修改意见。
有些委员和部门提出,对每年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土地,应实行总量控制。因此,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拟订年度出让国有土地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有些地方、部门的意见,建议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商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采取双方协商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
有些地方、部门提出,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有利于搞活房地产市场,应当允许。有些委员和部门提出,这样做可能导致房价上涨,影响房屋使用人的利益,应当禁止。法律委员会认为,是否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与房地产市场的发育情况有关,可以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草案,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作者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惩治盗版等严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制定这个决定十分必要,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将草案规定的处刑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草案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犯罪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这类犯罪当前主要表现为对书刊、电影、录像、计算机软件的盗版活动,要求在草案中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将本项修改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当前制作、贩卖假画的侵权活动比较突出,对其中情节严重的,也应作为犯罪处理。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一条列举的犯罪行为中增加一项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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