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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反腐保廉机制的几点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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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7-01
第5版(理论)
专栏:

  关于构建反腐保廉机制的几点思考
徐泽洲
要“深入、持久、更有成效地反腐败”,就要认真探索和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对腐败保持廉洁的机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腐保廉机制应当具备防范、制约、监督和惩处四个主要功能。
防范
是反腐保廉机制的第一个功能,具有基础作用。应当说,我们现在对腐败是有一些防范措施的,但不够严密,不够完整。防范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主要是三方面,即思想防范、政治防范和经济防范。过去谈防范,讲的比较多的是思想防范,而对政治防范和经济防范研究探讨不够。
政治防范包括很多内容,当前要注意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要完善法制。我国现行反腐保廉法律法令,尽管从总体上也具有防范功能,但相比较而言还是侧重于追惩,而具有预防功能的法制,比如,公务员的财产申报法,政府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政程序法都还没有出台,甚至还未提上日程。二是把好用人关,即选好用好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在反腐保廉中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领导干部本身清正廉洁,能够对下属起到示范作用。三是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机关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是反腐保廉的必要条件。实践证明,政府介入微观经济活动越多越深,越易于发生腐败。如果政府主要从事宏观调控和法规建设,创造和培育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那么经营者就不可能从贿赂某位官员中得到直接的经济利益,腐败也就会大为减少。
经济防范除了解决体制弊端,严格和完善各种经济管理制度、程序和规章,消除腐败的滋生条件外,还有一个正当利益保障问题。给党政机关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以与他们对社会的贡献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匹配的收入是防范党政机关干部以权谋私、甚至腐败堕落的必要条件。
制约
腐败往往是与权力相联系的。因此,对权力必须加以制约。对权力的制约两种手段最有效:一是以法制权,即以法制化的规则和程序制约权力,使掌握权力的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限定的程序和限定的程度上行使自己的权力。以法制权是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应该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二是以权制权,即通过在个人、群体和政府不同机构中合理配置权力,以达到权力的适度分散与平衡,当一种权力超过其合法限度时,就会立即引起其他相等权力的自行制止与限制。历史和现实都无数次证明:受到适度制约的权力是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而不受制约的权力常常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所以,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不同权力的制约机制的实现形式。
监督
监督与制约都是对权力的约束形式,制约更多地是从权力结构的内部着眼的,而监督主要是就权力的外部约束而言的。我国现行监督体系在形式上是较为系统和全面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这些监督形式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现行监督体系还严重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一是各监督形式未能在整体上协调互动,形成合力;二是每一种监督形式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地位、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以及监督活动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缺乏精细缜密的具体规范。所以,不仅在不同监督体系之间,而且在同一监督体系内部,还未形成层层相依,环环相扣的职权与责任或权力与义务的关系网络。要使监督在反腐保廉中充分发挥作用,必须从体制、制度和程序等方面解决上述两个问题。特别要赋予监督主体以与其职能相应的监督权限。目前监督主体的监督权限过小,对监督对象构不成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同时,对各种监督体系之间的衔接要有程序化的具体法律规定加以粘合。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也要走向规范,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当前要重点强化党内监督和法律监督。党内监督是整个监督体系中最关键的一环。强化党的纪检机关的监督权力和保证这种权力运作的相对独立性,是当前加强党内监督必须研究解决的问题。在法律监督中,要强化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特别是要研究制定实行监督的形式、程序和手段,包括咨询、调查、弹劾、罢免等实施办法,使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落到实处。
惩处
对极少数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要坚决给予党纪、政纪和法律的制裁。腐败的惩处机制在我国,相对来说是比较完备的。当然按照党纪、政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执法执纪必严、违法违纪必究,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原因:一是党纪、政纪甚至法律条文中,有关惩处腐败的规定往往过于原则,空隙多,弹性大,难以操作;二是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说情风、关系网干扰,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要充分发挥惩处在反腐保廉中的作用,必须下决心采取过硬措施。执法执纪部门,要严格执法执纪,严禁以罚代刑,严禁瞒案不报,严禁推诿不办。各级党政领导要带头创造严格执纪执法的环境,对以权压法压纪,以言代法代纪的践踏法纪行为,要坚决予以揭露和处理。要有具体办法保证执法执纪人员秉公执法执纪而不受报复和刁难,要保证执法执纪部门的工作条件和必要手段。
反腐保廉机制的上述四个环节应当是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的有机整体。如果每个环节都真正发挥作用,那么,就完全有可能通过经常性的工作把反腐败斗争持之以恒地抓下去,把腐败现象抑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程度内。
当然,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反腐保廉机制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的最终构建有赖于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有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加强,特别是国民道德文化素质的提高。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我们不能因此放弃努力和探索,我们要把建立反腐保廉机制的长期目标寓于现实的反腐败斗争中,寓于深化改革的实践中,这样就可以逐步趟出一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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