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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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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7-02
第2版(经济)
专栏: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制度
本报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从昨天开始施行了。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外贸法》的诞生,既是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实现互接互补的需要。它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对外贸易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改革开放15年来,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1993年进出口额达1958亿美元,比1978年增加了8.5倍。从世界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的排名次序来看,我国已由1978年的第32位上升至第11位。改革是发展的动力。离开外贸体制改革,我国对外贸易的大发展是不可想象的。在党的十四大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就进一步明确了。现在,用法律形式把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成果固定下来,就成了不断深化外贸体制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外贸领域生产力所必需的法律基础。
还要看到,我国已同世界上22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贸易联系,我国的对外贸易现已成为整个国际贸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已十分紧密。为了进一步扩大和加强这种联系,就需要加快经济立法的进程,迅速改变我国对外贸易领域法制建设落后于形势发展需要的局面。这是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实现互接互补所必须满足的客观要求之一。《外贸法》的制定与实施无疑是这方面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举措。
《外贸法》作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制度的关键性步骤,勾画出了这个制度的基本轮廓。
随着外贸行为主体日益增多,外贸经营权也逐步放开。目前全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各类企业已达7000多家,加上9万多家已投产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共计有10万余家企业在从事对外贸易活动。这就彻底改变了改革开放前外贸行为主体单一、局面沉闷的状况。《外贸法》关于外贸经营权方面的规定,正是以法律形式确认这个崭新的局面,并为巩固和扩大外贸体制改革的这一成果创造了条件。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在此基础上与国际经济接轨,实现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互接互补,就必须依照我国国情和国际贸易的一般准则来规范外贸行为。这也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它要求根本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以行政审批为主要手段来管制外贸行为的作法,而代之以自由贸易为主,辅以必要的审批制度的管理体制。外贸体制改革在这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现在,除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禁止或限制)的以外,一切包括在国际贸易范畴内的进出口都是自由的。对配额、许可证等限制手段也要按市场经济的原则来运用。这种管理体制对外贸行为的规范作用,显然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贸易一般规则的要求基本吻合的,它在《外贸法》中也取得了法律确认,从而为我国外贸主管部门和一切外贸企业提供了怎样管理和怎样从事外贸活动的准绳。
外贸行为主体的增多必然加剧它们之间的竞争,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很自然的现象。这种竞争应当是公平的、合理的。这就要求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和评价它们的行为后果。为了做到这一点,用立法形式将有关措施加以认可,已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我国《外贸法》把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熔于一炉,使外贸行为后果的评价标准在法律形式上统一起来并加以确认,以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合理性。
《外贸法》集我国外贸体制改革之大成,是我国外贸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各级外贸主管部门和一切外贸企业都要把学好、用好《外贸法》作为大事来抓。尤其是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更要带头做好这件事。外贸系统的全体干部职工都要做学习、贯彻、运用和遵守《外贸法》的模范,深刻领会并广为宣传《外贸法》的精神实质,全面熟悉和严格执行《外贸法》的各项规定,身体力行、持之以恒,把自己的全部工作都牢牢地建立在《外贸法》坚实而可靠的法律基础之上,用实际行动向国内外证明我国《外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外贸法》真正成为我们推动对外贸易不断发展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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