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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实施汽车进口管理新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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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7-02
第2版(经济)
专栏:

  海关实施汽车进口管理新规定
本报北京7月1日讯海关总署近日就贯彻国家《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有关规定的实施办法发出通知,自7月5日起对进口汽车、摩托车的税收和管理实行《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中的新规定。
为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国家制定了《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在进口管理方面该文件规定:除外交、政府双边协议规定外,所有进口汽车、摩托车一律照章征税;指定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等4个沿海港口和满洲里、深圳(皇岗)两个陆地口岸为整车进口口岸;停止审批以任何贸易方式经营翻新、拆解进口旧汽车和摩托车业务的项目;禁止以贸易方式和接受捐赠方式进口旧汽车和旧摩托车。
海关总署会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确定自7月5日起实施上述规定,同时也对过渡期的处理办法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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