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阅读
  • 0回复

薛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作汇报劳动法等三个法律草案经修改较成熟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7-06
第4版(要闻)
专栏:

  薛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作汇报
劳动法等三个法律草案经修改较成熟
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今天向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了关于三个法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这三个法律草案修改稿是: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薛驹说,本次常委会对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三个草案修改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三个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7月1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修改意见。
关于劳动法草案修改稿,他说,草案修改稿规定了工时制度和休息制度。有的委员提出,有些企业由于生产受季节、工程等因素影响,不能执行正常的工时和休息制度,对此应有规定。因此,建议修改为:“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薛驹说,草案修改稿对加班时间作了规定,委员们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考虑到加班时间的规定既要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又要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建议将每月加班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的规定,修改为每月加班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他说,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薛驹说,有的委员提出,为了使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能按时发放,应当保障社会保险金的来源稳定可靠。因此,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修改稿,薛驹说,草案修改稿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的各种条件中列有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一项,有的委员提出,这项规定不符合国内外通行的做法,和我国有些地方实际上已经采用的做法不一致。因此,建议将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一句从这一条中删去。
薛驹说,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款:“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草案修改稿规定的房地产管理体制,薛驹说,这一问题在6月28日法律委员会的审议报告中已经作了说明。有些委员再次提出,建议本法规定房地产由一个部门统管,希望对这个问题有所突破。法律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这个意见是值得重视的,但目前解决全国的房地产管理体制问题,似尚不成熟。管理体制应当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防止耕地流失,同时,有规划有步骤地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和建设。国务院经过研究在草案中提出了政府机构和职权划分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维护草案第一款,同时增加第二款规定,便于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妥善地解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构及其职权问题。随着本法的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体制将会有新的突破。
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草案修改稿,薛驹说,有的委员提出,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分子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规定由其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犯本决定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薛驹说,有的委员提出,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以表演、传播等形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委员会认为,对这类侵权行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认真研究,需要区别不同情况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因此,建议在修改著作权法时考虑,现可暂不规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