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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签证”应为口岸签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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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7-05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来信

  “落地签证”应为口岸签证
编辑同志:
我读了贵报5月24日刊登的《落地签证》一文。由于工作的需要,我对此问题很感兴趣,特意咨询了有关主管部门,并查阅了1986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该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人入境、出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如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因此,“落地签证”的提法不准确,应为口岸签证。同时,北京市公安局首都机场签证处等口岸签证机关受理口岸签证的范围也应仅限于下列几种特殊情况:
(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参加合同验收的;
(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工程抢修的;
(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处理丧事的;
(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北京一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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