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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丁华发表谈话指出《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基本法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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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7-07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丁华发表谈话指出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基本法律
据新华社北京7月6日电(记者楚保平、孙杰)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张丁华今天就《劳动法》获得通过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
张丁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亿万职工和广大工会工作者盼望已久的一件大事,也是我们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劳动法》的颁布施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发展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具有十分重要深远的意义。
张丁华指出,《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保护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一些地方和企业,特别是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中,存在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有的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辞退职工;有的压低、克扣职工工资、延长工时,强迫职工加班加点;有的拒绝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接连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还有的对职工滥施惩罚、侮辱人格,侵犯职工人身权利,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恶化了企业劳动关系,影响了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赋予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为劳动者依靠工会组织,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各级工会组织和全国广大职工,坚决拥护《劳动法》,一定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劳动法》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张丁华介绍说,为了抓好《劳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全国总工会定于7月12日召开学习、宣传、贯彻《劳动法》的电话会议,对这一工作进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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