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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价格调控体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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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7-11
第5版(理论)
专栏: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价格调控体系
陈德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价格调控的理论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价格调控,是国家经济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能。价格调控并不与市场经济对立,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
经济学——市场配置资源的理论。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能灵敏地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和供求状况的价格波动,引起经济利益的调整,从而引导社会资源在各产业、各部门间的优化配置,因而绝大多数商品和劳务的价格,都应由市场形成。然而,价格的波动并不总是产生于资源的稀缺程度和供求状况的变化,也有可能由其它原因引起,这就产生了政府调控价格的必要性,使价格波动能够更好地引导资源优化配置。
历史唯物论——人民群众是社会发展真正动力。社会发展、经济建设,都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事业,人民群众是市场经济的主人。价格形成本来就是广大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自己的事情,因而,多数商品和劳务的价格由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自己决定是必然的。然而群众的意志需要正确路线的引导,政府调控价格,就是对群众定价行为的引导。
管理学——以最小的管理成本取得最大效益的管理原则。绝大多数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市场形成,可以节省国家直接管理价格的成本。但是,过渡的价格竞争和操纵价格等行为,可能使社会付出更多的成本。为使社会成本最低,就要限制过渡的价格竞争和操纵价格等行为,这也是政府调控价格的重要内容。
社会学——公平分配原则。市场价格的分配遵循的是竞争原则,占据较优越的资源,拥有较好机会的企业、集体或个人,在价格分配上会占据有利地位。这与社会公平的原则有时并不一致,这一方面,需要通过再分配来调节,有时也需要通过调控价格来调节,以维护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保持社会的稳定。
依据上述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价格机制,应该是有政府调控的,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价格调控的目标和任务
价格调控目标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有效地发挥市场价格配置资源的作用,保证价格能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变动和资源稀缺程度,向社会传递正确的资源导向信号,合理调整各方面的经济利益,给企业以优化配置资源的压力和动力。二是使价格作用与国民经济的总体目标相一致,克服市场价格的弱点和不足,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为贯彻上述两个目标,政府对价格的调控要体现在价格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不仅在价格形成环节而且在价格运行的整个环节,都要有政府价格调控;政府不仅要在宏观经济政策上进行价格调控,而且对微观价格行为也要进行必要的调控。
在价格形成环节上的价格调控,表现在要通过法律界定政府直接管理的价格与市场形成价格的界限,对绝大多数商品、劳务和要素来说,都具有能够进入竞争性市场的条件,其价格应由企业依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少数商品和劳务不能或不宜进入竞争性市场,其价格应由非市场方式,即政府定价方式决定。这类商品和劳务,主要是少数自然垄断商品和公共事业收费。对这些商品和劳务价格实行政府直接管理,有利于国民经济整体目标的实现,有利于经济利益的公平分配和社会稳定,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
在市场价格的运行环节,政府的调控主要体现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条件。在市场竞争中,有时会由于利益关系产生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如少数企业操纵价格,以扩大市场为目的搞倾销价格,没有根据地对部分买主实行价格歧视等。因而,要加强市场制度和法规的建设,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使价格信号能够灵敏地反映供求变动和资源的稀缺程度。政府对价格运行的这种调控,有利于发挥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作用。
政府在宏观层次上的价格调控,主要体现在从经济总量上对价格总水平实行有效调控。市场供求的周期性变化,必然带来价格总水平的周期性波动。一定幅度内的波动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但是,有时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过大,会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局势的稳定。因此,政府就有必要采取宏观经济措施,抑制价格波动幅度,使价格总水平的波动保持在各方面可接受的范围内,为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在微观层次上,政府对价格的调控,体现在对一些重要商品和特殊产业市场价格的日常调节上。由于气候反常、自然灾害和其它等特殊原因,引起价格激烈波动,会造成生产者和消费者一方或双方利益的损失,为保证各方面的利益,政府需要果断地采取措施调节重要商品的市场价格。此外,农业和采掘业等直接以自然资源为劳动对象的传统产业部门,缺乏对资源流入的吸引力,在市场竞争中,会处于不利地位。为保证这些基础产业部门的发展和生存,政府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性和支持性政策调整这些部门的收益和价格。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调控价格的任务可以归结为四个方面:(1)管理好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价格,主要是界定政府直接定价的范围和使其经常处于合理状态;(2)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执法使企业价格行为合理化;(3)通过宏观经济政策保持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4)间接干预少数重要商品及特殊产业的市场价格。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价格调控体系
(1)完善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国家要通过对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实现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国家最高层次上的宏观调控。
价格总水平是通过一系列价格指数反映出来的。调控价格总水平,首先必须设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价格指数体系,使其能够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市场价格的运行状况。历史上,我们一直把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作为价格总水平控制的主要指标。这个指标,在第三产业有较大发展和居民消费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已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价格总水平的变动。因而可改居民生活费用指数为消费者价格指数,反映消费价格的变动情况,并作为价格总水平控制的总指标。此外,还可将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和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改进为生产者价格指数,并增设进出口价格指数。建立以消费者价格指数为主,其它价格指数为辅的价格总水平指标体系。
为有效地调控价格总水平,需尽快完善价格监测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市场价格动态。价格监测系统,作为国家政务性信息系统,应无偿地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和分析资料,并向全社会公布。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应及时地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策。
在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情况下,主要用行政手段控制价格总水平的办法已不适用。控制价格总水平,主要是通过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来实现。中央银行应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控制流通中的货币量,保持币值的基本稳定。财政政策也是调节供求总量的重要手段,对保持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财政赤字应通过发行国债的办法解决,不得向银行透支。
(2)加强政府调控价格的经济实力,建立和完善调控市场价格的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价格的波动,是引导资源配置的信号。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政府调节。但在有些时候和某些产业,政府则有必要对市场价格进行调节,一是调节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二是保护和支持在竞争中处于特殊地位的某些传统产业部门。
①建立价格调节基金,调节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目前,许多城市陆续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对调节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价格调节基金还没有形成制度,资金的来源和使用也很不规范。在进一步改革中,首先应使价格调节基金法制化,明确其地位、作用、资金来源和使用。调节基金由城市政府统一管理,收支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价格调节基金一般用于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的主要农副产品。各城市都应建立起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有条件的城市使用范围可扩大一些。在本世纪内,要使调节基金的规模与调节市场价格的需要相适应。
②逐步建立重要物资的风险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以保护和支持这些行业的发展。粮食、棉花、石油产品,都是重要的战略物资。这些行业以自然资源为劳动对象,应变能力较差,供给容易发生波动,是政府调控价格的重要对象。建立储备的目的在于,在供给较大的情况下,为他们提供一个额外的市场,使生产出来的产品都能销售出去,且使市场价格对生产者有利;而在供给不足的情况下能够增加市场供给,且保证市价不致上涨过多。风险基金除用于上述储备外,对粮食、棉花来说,在市场价格低于政府制定的保护价的情况下,还要给粮农、棉农以支持。储备制度和风险基金制度,应在中央和省两级建立,实行两级调节。风险基金的收支应纳入财政收支,专款专用。
(3)建立和完善规范政府和企业价格行为的法规体系。在价格决定主体转换基本完成以后,应制定政府定价法规,对政府的定价权限和定价程序加以规定。还应尽快建立价格管制法,对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干预市场价格的权限做出规定。
在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方面,要研究制定反垄断、反倾销、反价格歧视、明码标价等单项法规。明码标价制度,今年内已经出台,它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避免价格欺诈行为。对价格歧视,破坏企业平等竞争的行为;对以垄断市场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格推销产品的行为,在近期内也要立法予以禁止。为了有效地避免垄断价格的产生,还要在市场经济的发育进程中,明确少数大企业在市场销售中所占份额的数量界限,适时建立较为完善的反价格垄断法。
在规范政府和企业行为的价格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的同时,还应设立价格监督检查的法规,规定政府依据法律对企业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以使各种价格法规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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