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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创作与族际关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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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7-15
第10版(民族大家庭)
专栏:民族工作者手记

  文艺创作与族际关系
余梓东
改革开放以来,有关少数民族题材的文艺创作进入一个新的繁荣时期,无论从数量或质量来看,都比以往有较大提高,这些文艺作品从总体上看,对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也出现个别文艺作品伤害民族感情的现象,尽管这不代表当前文艺创作的主流,但其消极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我们不否认文艺创作有其自身的特点与规律,文艺作品是社会生活在作者头脑中反映的产物,具有明显的社会环境特征,并通过独特的艺术形式作用于社会生活。解放前,我国少数民族处于被压迫受歧视的状态,因而形成了对本民族尊严非常敏感的心态,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又是我国社会现实生活的内容。那种迎合某些人的低级趣味无视少数民族尊严,使作品带有侮辱或歧视少数民族的内容,这就损害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所不容。
我国的民族团结是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证,我们应当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珍惜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局面,这才是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当然,在文艺创作中尊重少数民族与粗暴干涉文艺创作的文化专制是有本质区别的,二者不能混淆。为此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作者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总纲第四条的规定,在文艺创作过程中牢固树立尊重少数民族的观念,可以在创意阶段征求少数民族人士或民族工作部门意见,以避免无知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二,各种新闻媒体及出版部门要严格执行1987年6月30日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发出的《关于在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精神,从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把关,禁止不合格的作品流向社会,对于那些把握不准的作品,可以听取民族工作部门和少数民族人士意见,这既是对文艺作品的严肃性负责,也是对国家和各族人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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