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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反腐败斗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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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2-18
第5版(理论)
专栏:

  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反腐败斗争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室郭德宏
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不断地同剥削阶级影响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党就十分注意这个问题,并制定了不少制度,采取了许多措施。
毛泽东多次指出:“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自私自利、贪污腐化“是最可鄙的”,大公无私、克己奉公“才是可尊敬的”。他一再强调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指出“没有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也就不能执行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反对腐败,这是由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刘少奇指出:共产党“所代表的是被剥削而不剥削别人的无产阶级”,它所进行的革命是为了“从人类社会中最后消灭一切剥削,消除一切腐化、堕落的现象”。因此,它必须严重警惕党内腐化、堕落现象的存在,“始终保持自己纯洁的无产阶级的革命品质,而不蹈历代革命者在成功时的覆辙”。
反对腐败,这是清除剥削阶级的影响,巩固党的组织的需要。1943年1月7日,任弼时在《领导方法和领导作风》一文中指出:有的人由于染上了剥削阶级的思想意识,“脑子里装满了法币”,因此贪污、作恶、无法无天。这种情况如果“不加注意,不努力克服,任其发展下去,干部与党员就会起着质的变化,党、政府与军队也会被它逐渐腐蚀,这是非常危险的”。因此,“尖锐地开展反贪污腐化的斗争,把那些思想上已经蜕化而成为异己的分子,坚决地清洗出去,在今天是一件很重要的工作”。
共产党之所以必须反对腐败,还由于它是在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落后国家中领导民主革命的,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允许有益的资本主义成分的发展,这也会对党内产生影响。1941年4月19日,毛泽东在《农村调查》的跋中就谈到这个问题。他说:“严肃地坚决地保持共产党员的共产主义的纯洁性,和保护社会经济中的有益的资本主义成分,并使其有一个适当的发展,是我们在抗日和建设民主共和国时期不可缺一的任务。在这个时期内一部分共产党员被资产阶级所腐化,在党员中发生资本主义的思想,是可能的,我们必须和这种党内的腐化思想作斗争;但是不要把反对党内资本主义思想的斗争,错误地移到社会经济方面,去反对资本主义的经济成分。我们必须明确地分清这种界限。”
要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必须有制度作保障。因此,党除领导人以身作则,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为全党作出表率外,还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开始,就制定了严格的制度。1927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就在关于《节省经费》的第21号通告中规定:“各省经常费用,务须依照预算开支,于每月月终造具决算,提交省党部的最高机关审查存案,并报中央查核”。从1932年起,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制定了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具体办法和标准。1933年12月15日,由毛泽东等署名发出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明确规定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办法如下:(一)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甲)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乙)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丙)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两年以下的监禁。(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二)凡犯第一条各项之一者除第一条各项规定的处罚外,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没之公款。(三)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罚罪,照第一第二两条处治之。这个规定,应该说是很严厉的。1937年3月13日,毛泽东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名义,将它再次颁布,令各级政府遵照执行。1938年8月1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将贪污罪详细列举了10条表现,规定犯有这些罪行者以下列之规定惩治之:(一)贪污数目在五百元以上者,处死刑或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二)贪污数目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三)贪污数目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上至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四)贪污数目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苦役。同时,应追交其贪污所得之财物,无法追交时得没收犯罪人财产低偿。1943年4月25日,陕甘宁边区在各级政府干部任免、奖惩等条例中还规定:有贪污、腐化、营私、舞弊等行为者,不得任用为政府干部,并应予严惩。
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和各部门对有关方面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1948年1月4日,中央华北财经办事处《关于反贪污浪费的指示》,明确提出要严格掌握制度,“尤须建立审计制度,检查收支状况”。随着人民解放军对大城市的占领,中共中央及时地制定了城市政策,申明了严格的城市纪律。在1947年11月人民解放军攻占石家庄时,中央工委即明确宣布:一切到石家庄工作的干部和士兵,不准私人拿取一点东西,不准制新衣、大吃大喝,必须保持纯洁与艰苦的作风,如有人违犯立即送出石家庄。占领以后,中央工委立即总结了这里的经验,发给全党。1948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又作出《关于城市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规定任何负责的党员不得在城市的公共房屋中设立私人公馆;一切城市工作人员不能容许有不守纪律及贪污和腐化的现象,如有这种行为必须立即加以处理,令其离开城市工作。
要有效地反对腐败现象,必须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这个问题,中国共产党一直十分重视。1943年1月7日,任弼时在《领导方法和领导作风》一文中就提出:反对腐败的“唯一的办法,就是在党内发动所有的党员群众,在政府系统中发动广大的劳动群众,大家来进行批评和监督”,他说应把这个作为“一种重要武器”。1945年7月,当黄炎培访问延安谈到共产党如何跳出由盛而衰的历史周期率时,毛泽东也提出依靠民主、依靠人民监督政府,防止消极腐败现象产生的思想,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948年1月4日,中央华北财经办事处《关于反贪污浪费的指示》,也提出要把群众监督作为反对贪污浪费的重要方法。
为了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中央领导同志还经常抓住典型事例和关键时刻,教育和提醒全党。1937年10月,当老红军干部黄克功对陕北公学一女学生逼婚未遂开枪将其打死的事件发生以后,经审判立即将黄克功处以死刑,毛泽东还致信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说明必须对黄克功处以极刑的原因,提出一切共产党员、红军指战员、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1944年3月郭沫若的《甲申三百年祭》发表以后,毛泽东立即指示印发给高级干部,当作整风文件阅读,以让大家“引为鉴戒,不要重犯胜利时骄傲的错误”。
在全国革命胜利前夕,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再次告诫全党:因为胜利,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等情绪可能生长,可能有一些共产党人“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在进北京时,他还指出这是“进京赶考”,希望大家不要当李自成,要考个好成绩。
正因为党始终坚持反对腐败,并作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全党和全军保持了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从而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
现在,我们的条件已与民主革命时期有了根本的不同,当时的一些具体规定已不完全适用。但是,我们党在民主革命时期那种艰苦奋斗、清正廉明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仍然应该坚持和发扬。对于这样一笔宝贵的财富,什么时候都不能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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