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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兼并后其义务如何归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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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7-16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企业被兼并后其义务如何归属?
编辑同志:
我于1991年购买了一台K电视机厂生产的彩色电视机,使用不久,电视机即出现质量问题。至今,已先后修过10多次,花费700多元,仍不能正常使用。据了解,K电视机厂已被M厂兼并。请问,我是否可以找M厂协商解决?
(河北兴隆县乔润普)乔润普同志:
你来信问电视机出现质量问题,原生产厂家因被兼并而不存在,可否找兼并厂解决,这涉及到民法上法人合并后的民事责任问题。
一个企业法人兼并另外一个企业法人,属于企业法人的合并。企业法人合并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合并成立一个新的法人,原来的法人均不再存在;另一种是将一个法人并入另一个法人之中,被并入的法人不再存在,而接收并入的法人仍然存在。M厂兼并K电视机厂显然属于后一种并入的企业法人合并。
《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根据这一规定,法人合并以后,原来的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一并转归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K电视机厂被M厂兼并,M厂接受了K电视机厂这一企业法人,K电视机厂就成为M厂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K电视机厂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一并转归M厂享有和承担。生产电视机的厂家应当实行质量保障制度。电视机的质量问题只要不是用户人为损害,在一定期间内,生产厂家就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给用户的承诺。原生产厂家承担的义务在被兼并后,应转由兼并的厂家承担。因此,你可以找兼并的M厂协商解决。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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