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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有关部门领导及部分专家学者畅谈贯彻实施《公司法》(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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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7-17
第2版(经济)
专栏: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
——有关部门领导及部分专家学者畅谈贯彻实施《公司法》(下)
尽快出台《公司法》的配套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吴春生:要搞好《公司法》的配套工作。配套有两个方面,一是配套的法律法规,二是配套的政策和具体办法。因为中国的情况很复杂,有些历史遗留问题,单靠一部法律是不可能解决的,还应根据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体的政策和办法。
国家经贸委副主任杨昌基:要抓紧制定与《公司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是贯彻实施好《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此,国务院已作出安排,近期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制订8个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对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原有公司依照《公司法》实行规范化、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和到境外上市、溢价发行股票、发行优先股、发行人民币特种股、发行内部职工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等,分别作出规定。
国家工商局企业登记司司长侯林:公司登记是公司设立的法定程序,是实施《公司法》的主要环节。我们在起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时,严格遵循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依照《公司法》的基本规定,对原有的企业登记制度作了力度很大的改革,基本实现了一步到位。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卞耀武:制定《公司法》就是为了要实施它,只有认真实施,才能发挥《公司法》在微观改革中所应有的引导、推进和保障的作用。实施《公司法》是各个公司、各个有关部门、各种有关人员的共同任务,而且这也是必须严格履行的共同责任。因为,《公司法》是有权威的、严肃的、以国家力量为后盾的必须遵守的法律,决不是可执行可不执行而采取任意态度的事情,应当加强法制观念,提高实施《公司法》的自觉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谢怀栻:严格执行《公司法》的第一关,就在公司登记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在审查公司登记条件时,一定要非常严格,凡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一律不准登记。特别要提出的是验资问题,这个问题在现有公司中很严重,完全凭一纸公文,说有多少资金就是多少资金,验资完全是走形式。应要求验资机构一定要掌握原则,要制定验资管理办法。我建议在《公司法》的配套法规里应该有验资管理办法。其次,凡与《公司法》不符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凡与《公司法》相抵触的,均应加以修改,不能实施《公司法》后,还执行原来的那一套。再就是关于公司上市,也要严格按《公司法》办,非正常的手段一定要终止,不能偏离《公司法》的轨道。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保树:在施行《公司法》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法制的统一,包括司法和执法的统一。实施《公司法》必须认真执行《公司法》作出的具体规定,必须坚持《公司法》确认的原则和《公司法》的精神。《公司法》的条文需要解释的,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公司法》应用中的问题,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回答和解释。除此之外,各地和各部门的解释都是不发生效力的解释。《公司法》颁布前,有关公司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法》实施后,不论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还是地方性法规,均应以《公司法》为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改变《公司法》的规定,也不应允许借实施《公司法》之名行执行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实。
重在转换机制防止“新瓶装旧酒”
国家经贸委副秘书长朱焘:实施《公司法》要消除一些误解和担心。(1)一些人认为,实施《公司法》,可以先搭起架子再说,这是不严格执法的表现,实际上只重视建立组织机构,而不是重在转换机制和制度创新上;如果是“旧瓶装新酒”还可以,如果是“新瓶装旧酒”,就是“换汤不换药”。现有的公司还要按《公司法》进行规范。我们更不能再搞新的“翻牌公司”。(2)《公司法》实施后,国有企业会不会愈来愈少?我认为,国家全资公司属国有企业,国家占绝对控股(51%以上)的企业也应属国有企业,现行的统计办法应相应改变。即使将来全资的国有企业从户数上看会减少,但国有经济肯定会愈来愈发展壮大。(3)有的人担心,实行《公司法》后,国家宏观调控会不会失灵;我认为,只要严格执法,公司制企业对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反应,对市场信息的反映会比工厂制企业还要灵敏。(4)有的企业问,《公司法》实施了,现在不改制的企业干什么?我们说,在极少数企业按照《公司法》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同时,不改制的企业有许多事要做,要继续贯彻企业法,贯彻转机条例和贯彻即将出台的国有资产监管条例等,同时要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基础,如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解决企业办社会等。事实上有许多企业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如有些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还有很大差距;还有企业管理工作要大力加强,更不应“滑坡”,这是企业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需要练就的基本功,否则,迟早会在市场竞争中衰退甚至被淘汰。
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副司长田军: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制订的配套规章,引导企业搞好新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衔接,建立责权分明、互相制约的新的管理机构,逐步完善内部劳动、人事、分配、财会等各项管理制度。(本报记者莫新元施明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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