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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亦是犯罪——写在《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出版之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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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7-19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

  盗版亦是犯罪
——写在《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出版之际
本报记者苏宁
对于多少年来不知知识产权为何物的国人来说,中国进入90年代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脚步迈得已经够快了:两三年间,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更加符合中国国情,也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种新观念要想成为全民族的意识,更不是短时间内能够一蹴而就的。尽管中国有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在许多人的大脑信息库里,知识产权不可侵犯、版权保护等意识和观念仍是一片盲区。且不说普通百姓,就连许多受过高等教育的专家、教授、工程师,甚至众多的出版发行、音像影视等专门机构,对自己应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什么样的义务、何为侵权行为,都朦朦胧胧,不知究竟。于是乎,尽管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已于3年前正式生效实施,但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时有发生,各种盗版活动猖獗,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据国家权威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在当前侵权行为中,对激光唱片的盗版最为突出,对录音录像制品的盗版也很严重。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1992年出版音带60种,其中10多种被盗版。很多电影尚未在国内电影市场公映,盗版录像带就已上市。在图书方面,凡畅销书都面临着被盗版的问题。小说《围城》被盗版在10种以上,遍及10多个省市,印数达几百万册。
图书音像制品的盗版活动,不仅严重损害了作者和有关权利人的民事权益,扰乱了国内文化市场和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而且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影响了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对外文化科学的交流与合作。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何在?据有关专家分析:一是我国法制基础薄弱,行政执法队伍缺乏必要的人力、物力和手段;二是外国及港台地区进行盗版活动的不法分子趁我开放之机大量渗透内地,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也以盗版作为牟取暴利的手段;三是法律对侵权活动只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严重侵权行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执法机关在同这类行为作斗争时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
据了解,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版权)法中,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都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关贸总协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缔约方应规定,至少在商业规模蓄意地假冒商标或剽窃著作权的案件中运用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处罚。
为了更好地保护作者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惩治盗版等严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从此以后,凡属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将被视为犯罪行为。行为人除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外,还得承担刑事责任,将被处以罚金、拘役,直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仅是复制、发行、出版、制作具有侵权性质作品的当事人要负刑事责任,对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该决定保护的范围包括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美术作品及其他作品。
我国著名作曲家、全国人大代表王立平在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大会发言中指出: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将带来更多、更优秀作品的问世;加强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将带来更有序的文化环境和更清洁的文化氛围,最终受益的将是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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