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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能“搞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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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7-19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制沙龙

  执法不能“搞活”
徐小平
搞活经济,带来了社会经济繁荣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然而,在少数地方,一些人竟将“搞活”引入执法部门。主要表现在对新形势下的“能人”犯罪网开一面,结果是该立案的不立,该捕的不捕,该起诉的不诉。有的将重罪犯取保候审、保外就医,有的滥用缓刑、免诉,让罪犯重新回到企业去“立功赎罪”。孰不知,这样一来,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三国时期的蜀相诸葛孔明,挥泪斩马谡时,他不是不知道马谡久经沙场、屡立战功,在当时不能说不是一位干将、“能人”,但为了维护“法”的尊严,他忍痛将失了街亭的马谡斩首示众。解放初期,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刘青山、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贪污巨款,他们也是功勋卓著的功臣,也曾为新中国的建立立下过汗马功劳,可谓“能人”,对此毛泽东不是不知道,可为显法威,严格执法,还是将他们处决了。
不可否认,在触犯刑律的“能人”中,确有人对企业、对社会曾经有过一些贡献,但他们一旦无视法律,知法犯法,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他们的“罪”就大于“功”了,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中国首富村大邱庄禹作敏,从“能人”到罪犯的经历也正说明了这一点。如对“能人”犯罪网开一面,势必动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也许,对部分“能人”法外开恩,让其官复原职,就个别企业而言,可能会带来一时的经济效益,但对社会,对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其危害却不可低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严格执法,依法惩治犯罪,可以震慑犯罪,教育、挽救更多的人,以儆效尤,具有更深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使法制深入人心。
执法不能“搞活”,已为实践所佐证。同时,这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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