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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负责人发表谈话中国海洋倾废管理将与国际公约接轨根据即将生效的《1972伦敦公约》三项决议,禁止在中国海域内倾倒一切放射性物质和部分工业废物,禁止在海上焚烧工业废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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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2-19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家海洋局负责人发表谈话
中国海洋倾废管理将与国际公约接轨
根据即将生效的《1972伦敦公约》三项决议,禁止在中国海域内倾倒一切放射性物质和部分工业废物,禁止在海上焚烧工业废物
本报北京2月18日讯记者贾西平从国家海洋局获悉:我国政府日前正式接受《1972伦敦公约》缔约国协商会议去年在伦敦通过的三项决议,即《关于海上处置放射性废物的决议》、《关于逐步停止工业废物海上处置的决议》和《关于海上焚烧的决议》。这三项决议将于2月20日生效。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杨文鹤就此向记者发表了谈话。杨文鹤说,这三项决议的通过和生效,意味着全球海洋倾废管理制度比过去更加严格。根据决议,今后在我国海域处置一切放射性废物和其它放射性物质、处置部分工业废物以及焚烧工业废物和阴沟污泥等活动将被禁止。
杨文鹤说,《1972伦敦公约》是一项全球性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全称为《防止倾倒废物及其它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迄今已有65个国家和地区加入。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政府接受缔约国协商会议三项决议,将使我国的海洋倾废管理进一步与国际公约接轨,对于保护我国海洋环境,防止由于倾废造成的海洋污染损害,保障人类健康和保持生态平衡,都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
据介绍,根据我国现行的《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低放射物质经特别许可,是允许在海上处置的;低毒或无毒的工业废物在有控制的条件下,经过批准也是可以在海上倾倒的。海上焚烧在我国没有进行过。
杨文鹤在谈到我国海洋倾废管理的措施和现状时指出,我国的海上倾废活动是在严格管理和控制下进行的。现在我国政府决定接受这三项决议,因此,将按照这三项决议,对国内有些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海洋倾废管理方面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这些法规的颁布实施,对防止海洋倾废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现已健全了海洋倾废管理机构,制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海洋倾废申请、审批、核准管理程序,实施了海上倾倒许可证制度。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海上倾倒区有38个,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倾倒的事件依法进行处理。近几年来,我国海域没有发生过由于海上倾倒造成的污染损害事故。监测表明,我国海域水质保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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