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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颁布两周年来企业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扩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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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7-24
第2版(经济)
专栏:

  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颁布两周年来
企业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扩大
本报北京7月23日讯新华社记者吴锦才、本报记者莫新元报道:《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颁布两年来,企业的14项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扩大,企业作为独立经营者和市场主体的地位得到了加强。
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陈清泰今天就《条例》颁布两周年发表谈话,就企业经营自主权落实的三种不同情况作了分析:
——《条例》颁布第一年已得到落实的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留用资金支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8项权利,今年以来继续得落实。
——第一年部分落实的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投资决策权、资产处置权等4项权利,第二年基本上得到落实,许多企业努力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实现了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
——第一年没有得到落实的进出口权和拒绝摊派权,现在已发生了一些变化:进出口权已部分落实,今年6月底已有2100家符合条件的国有工业企业拥有进出口权,在出口产品配额、许可证、出口退税等方面与专业外贸公司享受同等待遇。摊派的问题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重视,一些省市采取了多种办法,帮助企业落实拒绝摊派权。
陈清泰指出,当前也还存在着不少影响《条例》进一步贯彻落实的问题。首先是政府部门转变职能滞后,一是政府职能部门机构林立、人浮于事的现象仍未从根本上改变,都向企业伸手,使企业无法应付;二是一些部门对还权于企业不放心,放权不放手,如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企业的董事长、公司经理,仍用行政任命的办法;三是一些部门“管”企业的劲头还不小,使企业无所适从;四是一些部门的行业不正之风严重,某些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和单位,虽经多次治理,不正之风仍很盛行。
陈清泰强调,贯彻《条例》、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面上的企业仍然要继续认真落实《条例》。为企业转机建制走向市场打基础、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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