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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著作权保护透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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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2-18
第10版(台港澳)
专栏:

  两岸著作权保护透视
晓霞
琼瑶、金庸、三毛、席慕蓉、梁羽生……好像一瞬间港台文化悄然登陆,势不可当。又好像是一瞬间,五花八门的剽窃、盗印、翻版也纷纷粉墨登场,招摇过市,从而在两岸引发出不少著作权纠纷。为此,两岸出版界人士一再大声疾呼:保护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在中国走过了一段曲折的路。
早在1979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被立法机关提上议事日程。80年代,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继出台,而《著作权法》前后历经11年,终于颁布生效。于1991年付诸实施,中国版权制度已基本确定。几乎与此同时,台湾当局也宣布台湾的“著作权法”修正案在台湾开始实施。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先后在我国生效,我国涉外版权关系走向正常化。
伯尔尼公约生效后,国家版权局曾就大陆与台湾的版权关系作出说明,认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台湾也相应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尽规定的义务。台湾作品在大陆的保护问题,应按中国的著作权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实际上,早在80年代初期,著作权法出台之前,大陆就明文规定对台湾作品进行保护,台湾作者在大陆享有与大陆作者同样的权利。台湾也于1987年宣布对大陆作品进行保护。然而不正常的两岸关系造成了两岸在版权保护问题上存在着隔阂,给著作权者和使用者带来了极大不便,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随着两岸交流的日趋活跃,盗版,剽窃之风日盛。
1990年,大陆个体书贩梁海生非法出版台湾女作家罗兰作品的诉讼案曾轰动一时。台湾女诗人席慕蓉走红大陆后,各种名目的《席慕蓉诗集》铺天盖地出现在街头小摊上。同时,大陆著作在台也被大量盗印、翻版和抄袭。1992年底,天津社科院文学研究所钟铭钧所著《李商隐诗作》被台湾书商盗印,并堂而皇之在大陆参加书展。大陆著名的老摄影家舒宗侨与老记者曹聚仁出版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画史》、《中国抗战画史》被台湾北开出版社盗印案,几经周折,今年年初刚刚画上句号。
为遏制这种愈演愈烈的盗版之风,方便大陆与台港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出版与版权交流,1988年4月1日,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了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为两岸开展有秩序的版权贸易架起了第一座桥梁。
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成立伊始便作为台湾女作家罗兰在大陆的代理人打赢了一场官司。作为席慕蓉的代理人,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在短短几个月内查明了20多种侵犯席慕蓉版权的作品,为其收回赔偿金数万元。这类案件的及时处理,切实保护了台湾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大陆著作权人钟铭钧和舒宗侨等却无法完全依靠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解决自己的麻烦。两岸不能实现“三通”,使得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对发生在岛内的侵犯著作权事件唯有“望岛兴叹”。
固然,大陆著作权人也可以委托台湾律师,或通过诉讼外的交涉解决,可是,在台湾,著作权被侵犯提起告诉的时效规定只有6个月,再加上文书认证、送达、取证、执行等法律程序费时费力费钱,以致于大陆著作权保护在台湾颇为艰难,这对大陆著作权人明显是不公平的。
1993年12月24日,海峡两岸50多位著作权方面的专家、学者聚集一堂,就两岸保护著作权问题的分歧、差异进行探讨。
大陆学者指出,台湾当局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国与国之间“互惠对等”原则处理一国之内两岸居民之间的法律问题,是错误的。
此外,两岸在著作权权利限制、保护手段等方面也还存在一些分歧。然而两岸学者对携手合作的前景仍抱有相当乐观的态度。
首先,在著作权引进方面,双方可以互通有无,引进优秀作品,共同开发、利用外国人的创作成果。在著作权输出方面可以取长补短。台湾作品在世界上获得保护的范围不够广泛,如能和大陆同行联合开发,就可以在世界上三个公约的范围内获得广泛保护。再则,大陆作品对外交流渠道不够畅达,也需要与台湾同行合作,开拓世界市场。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高凌瀚认为,目前两岸交流带来的著作权问题越来越多,两岸合作势在必行,若能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坚持平等保护两岸当事人权益,探讨解决一系列问题,两岸著作权合作的天地必将越来越宽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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