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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化经济政策一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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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7-28
第5版(文艺评论)
专栏:市场经济与文化建设笔谈

  西方文化经济政策一瞥
康式昭
打开国门,放眼世界,从国外“拿来”对我有用、为我所用的东西,是改革开放国策的要旨。就文化而言,既要学习借鉴外国优秀的文化艺术成果,又要研究吸纳国外科学的文化管理经验。这是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相应地提出了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文化管理模式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模式过渡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关注外国形成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文化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学习借鉴有益的经验,就更具有现实意义。
文化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支持。有关文化事业的经济政策,以及文化的政治政策,构成了文化政策的两翼,是国家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经济政策的前提,则是区别对待,分类决策。
西方世界的文化,从高品位的典雅文化到低俗的娱乐文化,从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到商业化的文化产业,可谓光怪陆离,繁复多样,极其矛盾地错综交织于一个统一体内。从政治的角度说,许多西方国家在创作自由、保障人权的口号下,放任一切腐朽没落的文化垃圾合法存在、自由发展(仅在很少的范围内做一点限制,如影视制品的划分级次等);从经济对策的角度看,则不同程度地采取了区别对待、分散决策、分类管理的原则,而且,大都通过立法的手段使之规范化、法制化。
如何区分?总体上说,大别为三类。一是以提高民族科学文化素质为目标、服务全体社会成员的公益型文化事业,如各级各类公共图书馆、公立博物馆、文物陈列保护机构、美术馆等。二是代表国家民族文化水准的高雅文化、优秀民族文化,如交响乐、芭蕾舞、古典歌剧等。三是商业化的通俗文化和文化娱乐业,如通俗类文学读物、通俗类音像制品、演出,以及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对于前两类,都由政府给予支持,并引导社会予以资助。对于后者,则完全由市场调控,政府通过税收、治安、法律部门加以管理。如美国就明确地从生产目的上把文化事业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对于后者,给予种种政策上的优惠以资保护。英国干脆把公益型文化和高雅文化视同慈善事业,提倡个人捐助,并实行捐后税。如英国皇家歌剧院扩建,查尔斯王子首捐1000万英镑作为第一期工程费用,带动了整个捐助活动。
对于文化事业的经济支持,从笔者掌握的情况看,主要是三种方式,或曰三条渠道。
一是政府直接投入。据了解,世界各国对于公益型文化事业,均由政府财政支持,并鼓励社会赞助。这是因为,公益型文化事业从来就是非市场型,不进入文化市场,也不受市场交换规律即价值规律的支配,不以供求关系来决定其兴衰存亡。在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下,对于社会福利事业包括公益文化的资助,是作为社会第二次分配来对待的。即,政府收取了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再以公益的方式平等地返还给全社会。如果说资本主义的第一次分配实行的是按资分配原则的话,那么,贯穿在第二次分配中的则是平等的原则,是为缓和社会矛盾、宏观调控社会分配,维护社会稳定,进而巩固政权之所需。因此,西方政府无论政治态度如何不同,施政纲领有何差异,没有一届执政者会违反这个社会二次分配原则,取消对社会福利事业包括公益型文化事业的支持的。如智利前些年军政府时期,文化拨款很少,但公共图书馆与公益文化经费仍有保证。美国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地方政府提供82%,州政府提供13%,联邦政府提供5%(1980年资料)。除从税收中循例拨款外,历届总统都要另行拨付专款。
对于高雅文化、优秀的民族文化,各国也都采取保护态度。许多西方国家的这一类型的文化事业单位,其经费主要来自政府的直接投入。值得注意的是,西方一些文化法制健全的国家,已经把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支持和资助法律化。
第二是政府间接投入。主要是运用税收手段,实行差别税率。在西方国家,对于不同的文化艺术事业(如公益型文化事业和营利性文化产业)、不同的文化艺术门类(如高雅的民族的文化艺术和商业化的通俗文化艺术)、不同的文化服务(如文化知识,图书资料服务和歌厅酒吧等娱乐文化服务),大都采取不同的对策,严加区别。这种区别除财政拨款外,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大体说来,对于营利性的文艺活动(包括通俗类文艺演出)和文化服务(包括文化娱乐业),通常课以重税,而且多半采取累进税制,盈利越多,税率越高;对于非营利性的文艺活动(包括民族的高雅的文艺演出)和文化服务(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文化单位提供的服务),则以低税率或减免税予以扶植。其间,有着非常鲜明的政策倾斜,体现着政府的意图。
以美国为例,联邦税法第501条规定,部分组织可以享受免纳所得税的待遇。联邦税务局的《免税组织指南》列出了文化方面可予免税的几种组织。并非常明显地突出了对于缺乏市场竞争力的高雅的严肃艺术、民族民间艺术的保护和支持。按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取得免税地位的文艺团体,其宗旨必须是非营利性的,必须以服务社会为目的。收入有盈余,也只能用于事业发展。美国政府对文化艺术团体的直接拨款很少,但通过减免税赋,实施了间接投入。意大利也专门设有五项优惠贷款和减免税政策。另外,阿根廷政府对于民族的高雅的文化也实行减免税,而对高盈利的通俗文化实行高额征税的办法,如对组织摇滚歌星演出的演出商课以重税等等。总的说,实行差别税率是西方国家对文化事业实施区别对待、分散决策、分类管理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对文化事业施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第三是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从总体上看,社会对文化事业的投入,也包含投向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部门两大类。营利性的投资,指兴办以资金增值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型文化产业,如建影、剧院,游艺、娱乐设施,以及开办歌舞厅等;政府的对策前边已经谈到。非营利性的投入,则大体包括自办公益型文化和缺乏市场竞争力的高雅文化、优秀民族文化,或者捐资赞助扶植这两种文化事业。就社会分配的角度说,这种赞助社会福利事业包括非营利性文化事业,属于社会的第三次分配,即,公民法人将第一次分配所得,自主用于服务社会的福利性、救助性、公益性等等方面,贯穿其中的原则,是自愿的原则。
西方国家的公益型和高雅文化民族文化等非营利文化单位,其经费来源渠道大体有三:自身收入,政府拨款,社会赞助。三者的比例在不同国家不尽相同,西欧、北欧国家,政府拨款占的比重大些,美国等政府拨款占的比重小些。
社会赞助文化事业,通常采用两种形式:建立各种类型的文化基金会和对文化单位、文化活动的直接捐赠。在北美、南美、西欧、北欧、日本等国,各式基金会非常多。如芬兰这个只有500万人口的小国,1976年统计,登记注册的文化类基金会多达1630个,这些非营利性的基金会,往往享有免税优待。向这些基金会捐赠遗产,通常也可免征遗产税。许多国家还规定,为支持非营利性的文化事业,捐赠者自身,也能够得到相应优惠待遇。凡是向经过这个委员会批准的文化单位和文化项目捐款,捐赠者可以核减相当于捐赠款50%的税金。这也明确地载入了国家税法。
总之,通过经济上的税收手段,并辅之以社会舆论手段,造成支持和资助公益文化事业和民族的高雅的艺术事业光荣体面的舆论环境,西方国家有效地调控了社会赞助文化事业的导向。学习借鉴西方科学管理的经验,我看,引导社会向文化事业投入,把握文化赞助的导向,并规范化、法律化,也应算作重要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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