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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国家集体财产罪大恶极三名特大贪污犯伏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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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7-29
第1版(要闻)
专栏:

  侵吞国家集体财产罪大恶极
三名特大贪污犯伏法
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记者张宿堂)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消息:3起公司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巨额公款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审结。原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矿产化机部科长张建平、原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公司规划开发部借调业务员刘建一、原广东省陶瓷公司外派澳门陶瓷厂有限公司会计兼出纳员罗汝龙分别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今天上午,这3名罪犯分别在福州、深圳、广州被执行枪决。
1991年底,36岁的张建平与港商张某某商定,借用张某某的名义,先后申办了名为外商独资企业,实为张建平私人的两家公司并自任总经理。为解决两公司的营运资金,张建平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外商佣金凭证、伪造出口货物单据、截留本部门货款等手段,共计侵吞公款274万多美元,人民币64万多元;挪用公款17万多美元,均用于两公司的经营活动。福州市中级法院和福建省高级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张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张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挪用公款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裁定核准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年39岁的刘建一1987年1月至4月代表所在公司,先后同广西国际技术公司等3家公司签订供应玉米或药品的合同,收取3家公司的预付定金共计143万多元。
之后,刘建一不落实供货货源,而与东莞市长安镇物资供销公司业务员麦锦潮合谋,以购买玉米需付定金为名,欺骗本公司部门负责人同意,将128万余元转汇到长安物资供销公司的帐户上,又以本公司急需周转现金为名,将上述公款全部提出据为己有。1988年2月27日,刘建一在北京招摇撞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1989年4月,刘建一从关押场所逃跑,7天后被再次抓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判处刘建一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年27岁的罗汝龙1991年11月至1992年10月,采取冒签本公司领导名字的办法,到澳门国际银行提取公款和收款不入帐等手段先后挪用公款38万多港元,用于个人赌博。1992年6月12日,罗汝龙又利用职务之便,用该公司经理因工作需要留下的一张签了名字的空白支票及澳门耀兴建筑工程公司的一张空白收据,虚填支付耀兴建筑工程公司工程费31万港元,冲平帐目后,转入自己在澳门开设的私人帐号上,并将该款全部提出用于赌博挥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判处罗汝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指出,国有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干扰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必须依法从严打击。同时,从案件中反映的情况看,在某些地区或单位,这种手段并不高明的犯罪时有发生,且屡屡得逞,主要是由于一些企业的领导或主管部门缺乏应有的警觉性,管理松懈,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疏于督查,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这应该引起企业或经济组织负责人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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