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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终止后,所欠债务如何清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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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2-19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合伙终止后,所欠债务如何清偿?
编辑同志:
我市原“五星联营公司”解散后,其中4个合伙人又到某劳动服务公司承包其下属的一个化工经销部。原五星联营公司曾欠一家煤矿煤款13万元。该煤矿以原五星联营公司已并入某劳动服务公司化工经销部为由,以化工经销部为被告,以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公民合伙经营的公司解散后,其所欠债务应如何清偿?
河北张家口市乔玉峰乔玉峰同志: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组织。它既不同于公民,又不同于法人,因缔结合同而使合伙成立,成立后又有经济实体的地位,在诉讼中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由于合伙具有依合同成立的特点,合伙所欠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所欠债务以各自的财产负责清偿。合伙解散以后,对该债务仍由该合伙的各原合伙人无限连带清偿,既不能因合伙的解散而免除原合伙人的清偿责任,也不能因原合伙人又参加一个新的经济组织而将原合伙所欠债务转嫁给其他经济组织承担。
按照来信所述情况,原五星联营公司这个合伙组织在解散前所欠某煤矿煤款,应由原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不能因为该合伙组织已经依法解散而免除原合伙人的清偿责任。合伙解散以后,作为债权人,某煤矿不能再以原合伙的字号列为被告,也不能以虚假的“并入”事实为理由,以化工经销部作为被告,而应将各原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确定清偿责任时,也不是以合伙人在合伙内的资产额为限,而应以各合伙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由各合伙人连带负责。即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任何一个合伙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其他合伙人有代替清偿的责任。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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