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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税制改革后分配格局的变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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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8-01
第5版(理论)
专栏:改革热点纵横谈

  谈谈税制改革后分配格局的变化
金鑫
内容提要:“统一税法,公平税负”是税制改革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它必然触动不合理的既得利益格局,应当从有利改革、有利大局的高度正确对待。广大企业经营者要尽快改变依赖政府、等待吃偏饭的心理状态,树立市场竞争观念和自主自立企业精神,加速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从而适应新税制实行后社会分配格局的变化,推动企业的发展。
新税制实施已经半年了。通过广泛的宣传和几个月的实践,可以说新税制开始进入了平稳运行阶段。但由于税制改革毕竟在相当的深度和广度上触动了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而分配格局变化带来的影响是难以在短时期内消失的。因此,正确对待各种各样的利益得失问题显得至关重要。
税制改革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其根本目的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应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规范分配方式,理顺分配关系,形成合理的分配机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达到这一目的,税制改革遵循了一个基本原则:“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在具体实施中主要体现为,一是改变了过去流转税主要按产品划分税目、按税目制定高低不等的税率的做法,在生产和流通领域普遍实行了规范化的增值税,并且统一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两套流转税制;二是统一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制,规范了各类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
那么,税制改革是怎样使得原有的分配格局发生变化的呢?
第一,统一税率使企业之间税收负担发生了有升有降的变化。税制改革前,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之间所得税税率高低是不同的,各种产品之间流转税的税率也不一样,高低悬殊。比如同是生产资料产品,税率高的达20%以上,低的只有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促进平等竞争,必须改变这种情况,也就是说要大幅度地简并税率。比如增值税,要设置一个绝大多数产品都适用的基本税率,就低不就高,税率定为3%,企业皆大欢喜,都不增加税负,但财政将难以为继,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就高不就低,企业也无法承受。所以制定税率的原则是总体保持原税负,也就是取一个加权平均值确定新的税率。这样,原来低税率的产品税负就有所上升,高税率的产品税负相应下降,因而导致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原有的分配格局发生了变化。由于各地产业结构的差异,进而导致地区间分配结构发生了变化。
第二,规范分配方式较大幅度地压缩了减免税项目,特别是取消了临时性和困难性的减免税,从而突破了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在这次税制改革以前,不仅各个税种的法律或法规中一般都有相应的减免税条款规定,而且各级政府还有针对经济发展和政策需要个案审批减免税的权限,也可以为照顾纳税人生产经营上的困难,临时批准给予减税、免税。在过去几年里,税法之外的各种减免税的项目和金额增长很快。不可否认,其中适度、合理的减免税对于帮助企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对于扶持生产会起一定积极作用。但总的看,减免税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失控现象。其表现,一是相互攀比的政策性减免越来越多,一方开了口子,其他方争相效仿,效益好的要鼓励,效益差的要扶持,结果减免税日益扩大,而政策效应却相互抵消。在这一轮又一轮的攀比中没有胜者,所谓都优惠等于没优惠,其结果只是税制不断弱化、软化,税基日益受到侵蚀,分配方式越发不规范。二是对于临时性减免税而言,由于各地审批减免税尺度掌握宽严不一,操作上带有随意性,出现了减免税多、散、乱的现象。一些地方将减免权层层下放,个别省份一年的减免税额甚至高达数十亿元。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擅自减免税,承包或变相承包流转税等现象屡禁不止。以上种种,使经济发展中无平等竞争可言。针对这种情况,国务院批准的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外,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都不能再开减免税的口子”。而目前一些地方,一些企业对取消减免税一时感到难以适应。
由上可见,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制改革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换句话讲,要公平税负,就必然要触动不合理的既得利益。如果原有的分配格局都保持不变,既得利益一个不能少,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只能是一句空话,那样的改革还有什么意义?因此,对于改革过程中分配格局变化造成的一时一地的利益得失,首先应当从改革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加以正确对待。中央一再强调,“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是全党全国今年工作的大局。税制改革是大局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处理好分配格局变化带来的新的矛盾,也必须服从这个大局,按照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关系的要求,上下一心、同舟共济,认真解决问题。
财税改革方案制定中已明确提出几个重要的政策原则,以避免分配格局变化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必要的震荡。其中包括,实行分税制后,对地方基数内的收入,采取全部返还的办法;对取消的政策性减免税,在一定时期内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以利于平稳过渡;用各税改革协调配套的办法,缓解行业、企业之间税负升降的矛盾;对外商投资企业比改革前增加的税负,在过渡期内予以返还。凡此种种,目的都是要使分配格局的改变尽可能在渐进中完成。新税制实施后,针对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国家又进一步调整了“菜篮子”商品、农业生产资料商品、矿产品、煤炭等商品的实际税收负担,并且解决了少数行业和产品由于技术性原因造成的进项税扣除少、税负偏高的问题。事实证明,税制改革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的政策原则,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目前,国民经济发展已进入宏观经济调控的预期范围之内,税收收入也保持了正常的增长水平。
不可否认,除了涉及面广、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国家政策已经统一解决之外,还有少部分企业在税制改革引发的分配格局的变化中,遇到了所失大于所得的问题,这是符合改革总体设计的正常结局。不论是得大于失的企业,还是失大于得的企业,都应当以此为契机,加速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加速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把企业改革引向深入。西方国家有句俗话说:税收像死亡一样是不可抗拒的,这是形容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理当如此。所以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不论在新税制条件下得失如何,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必须尽快适应新的社会分配机制,于企业、于国家这都是现实和积极的选择。特别是对于那些行业税负并不重,只是由于取消减免税等原因造成企业税负比过去提高的企业,更重要的是转变观念,改变吃国家大锅饭的观念,树立自负盈亏的风险意识;改变对政府的依赖心理,树立市场竞争观念;改变等待吃偏饭的状态,树立自主自立的企业精神。应当看到,以公平和规范为宗旨的新税制,为企业在市场上施展自己的抱负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税制改革对于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将充分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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