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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一方是少数民族,其子女应属于哪个民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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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8-02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夫妇一方是少数民族,其子女应属于哪个民族?
问:我有一个朋友,他本人是汉族,爱人是少数民族。请问:他们的子女应从属于哪个民族?
        四川江油市小康狐狸养殖场曹星
答:1990年5月10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其中对夫妇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他们的子女如何确定民族成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法司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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