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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执法水平发挥审判职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平义杰一席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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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8-02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

  提高执法水平发挥审判职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平义杰一席谈
孙锐
去年五月,在河北省人大八届一次会议上平义杰当选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成为河北省的“首席法官”。
平义杰同志还是那样朴实,他说一年多来,他感受最深的是队伍建设的关键在于抓好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队伍的执法水平。领导者的素质直接关系着班子整体效能的发挥,关系着队伍的建设。
领导者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呢?平义杰说,在政治素质上,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党的基本知识,遵守党的纪律,具有很高的党性修养,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管全面抓大事,要站得高看得远,善于从大局出发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摆正局部工作在全局中的位置。提高政治素质,要注意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用理论指导解决现实问题。理论是行动的指南。理论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执法水平的高低。
平义杰说,在业务素质上,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步形成,对法官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毋庸讳言,新的法律不断颁布,新类型的案件又不断出现,有的处理起来难度很大,专业性很强。这就要求法院的干部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做业务上的排头兵,提高执法水平。
平义杰认为:要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的执法水平,应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处理好独立审判与党的领导的关系。独立审判是法定的制度。这既说明只有法院有审判权,又规定了法院审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的干扰。但是独立审判并不是不要党的领导。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以保证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人民法院才能有效地行使独立审判权。在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接受党的领导的观念丝毫不能削弱。
处理好严肃执法与审判监督的关系。审判工作是关系生杀予夺和是非曲直的大事。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案子审得准不准,判得公不公,直接关系着打击什么人、保护什么人。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监督人民法院切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执法,公正审判,国家实行人大和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机制。因此对于人大和检察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要认真调查分析研究,正确的意见要坚决接受,对不符合实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要解释清楚。对人民群众所反映的情况,也要持热情态度,认真妥善处理,这是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处理好严肃执法与维护法律统一的关系。国家法律是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但是,有的法院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上,由于受人情、关系等方面的干扰和经济利益驱动,确实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使国家法律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妨碍着法制的统一。比如经济审判方面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当前比较普遍、比较突出的问题。为了维护当地的利益,有的违反诉讼制度,或争要管辖权,或该管不管;有的判决偏袒本地当事人;有的对外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予协助执行;有的甚至非法抓人,以抓人质作为执行手段。地方保护主义是严肃执法的一大障碍,不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对于法院来说,在严肃执法,维护法律的统一上要做出极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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