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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滥用“反倾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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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8-03
第6版(国际)
专栏:国际论坛

  不可滥用“反倾销”
古平
在当前国际贸易中,某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搞保护主义几乎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滥用“反倾销”就是其手法之一。今年初欧洲联盟委员会开列的对之“反倾销”的国家名单有一大串,涉及的商品繁多,反倾销税的增幅很大。美国在“反倾销”名义下,更是动辄对别国实行报复。
所谓“倾销”,是指以低于原产地国内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向其他国家大量销售商品,以致对有关国家的某一行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为保护公平的国际竞争,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关贸总协定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有关国家可以据之采取反倾销措施。
现在的问题是,有的国家利用“反倾销”作幌子,任意扩大“反倾销”的范围,从而使正常的贸易受到损害。这实际上是滥用“反倾销”。比如有的发达国家以外国某家企业的某项产品有倾销行为为由,而对该国所有同类商品甚至其他商品都实施反倾销调查和制裁。
受滥用“反倾销”之害最深的是发展中国家。这是因为,其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劳动力及其他资源丰富是它们参与国际竞争的一个重要优势。但其经济管理相对落后,法律不够完备。而发达国家滥用“反倾销”恰恰是想利用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管理上的落后,以打掉它们的资源优势。其次,发达国家往往用自己的标准来计算发展中国家的商品生产成本,并据此滥用“反倾销”。本来,反倾销的实质应该是反对政府对出口产品实行大量补贴,促进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公平竞争。可是,某些发达国家则通过滥用“反倾销”,为自己对某个行业实行补贴寻找借口。显然,若竞相补贴,发展中国家又只能处于劣势。除此以外,有些经济大国为了回避国际贸易法规的约束,凭借自身实力,将本国的贸易法规凌驾于国际贸易法规之上。美国就经常这样做。美国贸易副代表在关贸总协定签字之后甚至公开扬言,一旦美国认为关贸总协定“不足以解决问题时”,那么,“它就有权违反协议”。
其实,发达国家滥用“反倾销”及配额制等贸易保护手段是一把双刃剑。它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也损害了发达国家的有关进口商和消费者的利益。7月12日,欧洲联盟委员会通过一项建议,将中国出口欧洲的玩具配额增加1.52亿埃居,从而使今年中国向欧洲联盟国家出口玩具的总额可达7.79亿埃居。此举的原因在于,“欧洲联盟各国的中国玩具进口商和经销商正面临重重困难”。
当前国际贸易日益全球化、自由化,发展中国家通过自身的经济发展推动并参与了这一进程。可是,滥用“反倾销”等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阻碍着全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流动,并且毒化了国际贸易的气氛。所以,有关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在反倾销问题上,应当严格按照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慎重行事,切不可滥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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