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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要求 加强以公有制成分为主股份制企业党的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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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8-06
第4版(要闻)
专栏:

  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要求
 加强以公有制成分为主股份制企业党的工作
新华社北京八月五日电中共中央组织部最近发出通知,要求在新的形势下,切实加强以公有制成分为主的股份制企业中党的工作。
中组部是在深入部分省市调查研究并反复征求基层单位和中央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发出这一通知的。
《通知》强调,搞好股份制试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既要大胆借鉴世界各国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验,又要继承和发扬我们自己的优势,加强党对股份制企业的领导,加强股份制企业中党的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通知》指出,股份制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二)对企业生产经营、技术开发、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四)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培育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要求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五)支持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协调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引导、保护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同心同德办好企业。
《通知》指出,股份制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配备,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主要成员一般应具备做好党务工作与经济工作的双重素质。党组织负责人可与董事会、监事会负责人或经理、副经理适当交叉任职。条件具备的,党委书记和董事长,或者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可由一人担任。规模较大、职工和党员人数较多的企业,应设专职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与董事长、总经理分设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具备条件的可以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成员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进入党委班子,要严格按照《党章》、《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通知》要求,在组建股份制企业时,党组织的设置与调整工作应同步考虑和安排。凡具备条件的,应及时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不能互相代替,但有关负责人员可以适当相互兼职。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其他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主动协调好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凝聚各方的力量,使之紧密配合,互相补充,共同推动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通知》强调,股份制企业党组织要从企业资产结构、领导体制、经营机制、用工与分配制度等方面的特点出发,认真改进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党组织要认真讨论研究,向董事会、经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不应直接决策和指挥。要把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与培育企业精神、建设企业文化、解决职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要在国家有关股份制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紧紧抓住生产经营这个中心,围绕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积极主动地开展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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