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阅读
  • 0回复

处理违禁物品不宜露天焚烧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8-09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建议与要求

  处理违禁物品
不宜露天焚烧
近年来,在报刊和电视屏幕上经常可见采取大规模露天焚烧方式销毁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及假冒伪劣产品的报道。这种处理方式声势大,可收到较好的惩戒效果。但是,焚烧时排放出的大量有害气体,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燃烧后的剩余物有的只用薄土简单覆盖,遇雨便随之下渗,对土壤、河道及地下水源构成威胁。
我认为,对这类物品的处理,能回收利用的应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应将其分类,在有净化装置的设备内销毁,销毁后残存物要妥善处置,尽量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北京市环保局王林琨王大卫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