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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回扣,单方记帐外帐,仍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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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8-1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给付回扣,单方记帐外帐,仍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编辑同志:
一家乡办模具厂规定,凡购买该厂模具,均按实际购货款提取10%的现金回扣,直接返还给客户经办人员,不需要接受者留任何手续。在帐务上,该模具厂将此回扣以业务费的名义公开支出。请问:给付回扣单方记帐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江苏东台市陆志强
陆志强同志:
根据来信所述,我们认为,这家乡办模具厂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据此规定,给付和接受回扣的双方都必须如实入帐,任何一方都不得缺乏合乎财会制度要求的明示手续。否则,应当认定是行贿和受贿行为。
回扣是一种双方行为。给付回扣和接受回扣是前因后果关系,没有给付回扣,就没有接受回扣。反之,如果认定接受者受贿,则给付者必然是行贿。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说的“帐”,不是指个人的帐本,也不是指单位“小金库”的帐目,而是指合乎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的合法真实的帐。所谓“帐内”,既包括出帐,也包括入帐。一方给付回扣后,接受回扣的一方必须开具正式收据交付给付回扣的一方入帐,给付回扣和接受回扣的经营者都必须按照财会制度如实记入会计帐目,以接受财务监督。回扣支出有帐,回复有据,方才构成“帐内公开”,视为合法。但是,如果接受回扣的一方是私自收取,且不履行明示手续,不留痕迹,有的甚至是无据可查,则接受者已构成受贿行为,故无论给付回扣的一方在帐上有否反映及有何反映,均为“帐外暗中给付”,属行贿性质,即构成以商业贿赂手段来销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到你来信反映的事实中,该乡办模具厂只能将按业务客户实际到帐购货款所提取的10%现金,作为销售折扣返还给业务客户单位,并且须在合同或发票上标明。如若违反财会制度,暗中直接返还给客户经办人员,很显然接受此回扣者属受贿性质。因此,即使模具厂单方在帐面上有所反映,也并不影响其帐外暗中给付回扣行为的行贿性质,加之其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因而模具厂的行为已完全具备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全部要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现行法律对此不正当竞争行为设定了较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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