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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监管条例》保护国有资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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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8-14
第1版(要闻)
专栏:

  落实《监管条例》保护国有资产
本报评论员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构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提出了我国9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的行动纲领。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步伐,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已成为全国人民的迫切愿望。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全文载7月30日本报第二版),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需要。
《决定》提出:“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提出,是我国企业改革理论的重大突破,为我们明晰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指明了方向。明确产权关系,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首先,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必须依法享有财产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既要有盈利的内在动力,又要有负亏的责任和能力;其次,市场经济中财产主体往往是多元的,这就要求主体之间的财产边界必须是清楚的;其三,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财产必须能够流动,否则,结构难以调整,资源难以优化配置。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明确,存量资产难以调整,一方面造成了国有企业缺乏活力,另一方面又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企业有了法人财产权,才有可能摆脱过去的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这正是我们企业改革的目标,也是我们所有关心国有企业前途和命运的人翘首以盼的。
企业有了法人财产权,如何使用,接受何人、何种监督?《监管条例》回答了这些问题。它以法规的形式建立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对国有企业财产管理及产权责任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国家所有权,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制定《监管条例》是为了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监督机构的职责、企业的权利和责任,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前年7月,国务院发布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简称《转机条例》),以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强化企业自负盈亏责任。贯彻实施《监管条例》与《转机条例》要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能把这两个条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脱离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这个根本目的,片面强调对企业财产的监管,弄不好就会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在前一段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也有一些同志认为,企业的经营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这是片面的。在落实企业经营权的同时,企业要依法自主经营,接受所有权的约束。在贯彻落实《监管条例》的过程中,要注意防止上述各种倾向。由于各自所处的地位不同,在贯彻落实《监管条例》的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种种利益上的矛盾,认识上的分歧。只要我们认真地学习和领会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并以此统一我们的思想,就可以恰当地化解这些矛盾。
《监管条例》和《转机条例》,是我们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两块基石。既然是铺垫基石,我们与其求快,更不如求扎实,求坚固。理顺产权关系,明确产权责任,是企业改革的攻坚战,不可能一蹴而就;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是企业制度的建设,更需要有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贯彻落实《监管条例》,要从实际出发,在以往改革的基础上逐条逐项、逐个企业地落实,切忌搞一刀切、一哄而起。贯彻落实《监管条例》,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事,也是企业和广大职工的事。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让我们积极地行动起来,在各自的岗位上,为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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