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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方阻挠我红十字会代表进行工作的罪行——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捷、波两国委员对派赴南朝鲜的三个机动中立国视察小组调查报告的判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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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11-05
第4版()
专栏:

美方阻挠我红十字会代表进行工作的罪行
——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捷、波两国委员对派赴南朝鲜的三个机动中立国视察小组调查报告的判语
【新华社开城三日电】军事停战委员会朝中方面首席委员李相朝中将在十月二十八日收到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捷克斯洛伐克委员和波兰委员、及瑞典委员和瑞士委员分别对于派赴南朝鲜的第一、第二、第三机动中立国视察小组提出的调查报告所作的判语。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在八月二十五日应军事停战委员会的邀请,派遣第一、第二、第三机动中立国视察小组赴南朝鲜的巨济岛、永登浦和临津江桥,调查朝中方面提出的美方违反停战协定,无理限制和阻挠朝中红十字会代表对战俘提供人道主义服务的事件。这三个小组在九月五日和八日先后返回,向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提出了此项事件的调查报告。
捷克斯洛伐克委员和波兰委员对这三个小组的调查报告所作的判语的全文如下:
一、第一、第二、第三机动中立国视察小组所进行的调查透露了以下的几件事实:
(一)在永登浦战俘营中,从八月六日开始,战俘营当局要求把慰问词送给他们检查。他们从慰问词中删去了几句话(例如:“同志,和平万岁”、或“战争已经结束了,我们开始复兴工作了”),当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红十字会代表不同意这样的做法时,慰问词就被禁止发表。
在所有视察过的联合国军方面控制的战俘营中都实行了类似的办法。在用扩音器来广播慰问词的临津江桥战俘营中,广播的时间限制被减少到每天一小时,而且广播的时间排在晚上。
(二)红十字会代表不得和战俘自由接触。只有通过战俘的代表才能和战俘接触。
红十字会代表每次分批会见的战俘,每批不得少于五十名。
在临津江桥战俘营中发现,战俘代表是由战俘营长官指定的。在这个战俘营中,红十字会代表在六天期间每天只能会见一名战俘代表。在永登浦战俘营中,访问战俘的时间不断受到限制,最后减少到每天一小时。
(三)在巨济岛战俘营里,当战俘们在营场里的时候,战俘营当局不准去访问战俘,和视察战俘营的设备。在永登浦战俘营里,他们不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红十字会代表们陪同战俘坐在同一辆战俘所搭乘的火车里。
(四)八月三十一日,巨济岛的战俘营当局要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红十字会代表们在散发馈赠品的时候,要发表一项经过签字的声明,表示他们不会借散发馈赠品之便而制造骚乱。因为红十字会的代表们拒绝签署这样的声明,于是馈赠品的分发工作遂被禁止。
在同一战俘营内,战俘营当局硬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红十字会代表们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放在馈赠袋里偷运进来。战俘营当局下令检查馈赠袋,并且要求在战俘营人员的监视之下由中国和朝鲜的代表们亲自检查。这个要求被拒绝以后,馈赠袋的分发工作也被禁止。不过,在机动视察小组进行检查的时候,战俘营长官也承认他在馈赠袋里没有发现国旗。
(五)在八月二十一日,巨济岛战俘营当局阻止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红十字会代表散发馈赠品;理由是战俘在唱歌和拍手。同时,战俘营当局要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红十字会代表们离开营房。当后者对这种命令提出抗议时,卫兵包围了他们,持着步枪要想把他们赶出营房,而且这些卫兵最后确是这样做了。双方的目击者证明:“士兵们的步枪触着了”红十字会代表们的“身体”。若干目击者证明:红十字会代表曾遭殴击。
八月十三日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红十字会代表在临津江桥战俘营里时,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
在八月二十五日,为了迫使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们离开“温斯顿”轮,曾经使用了武力;理由是战俘们在大叫。
在八月九日,在巨济岛战俘营中对战俘使用的毒气,渗入到红十字会代表的住处,使他们也被波及。
(六)巨济岛战俘营当局不使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们有可能用朝鲜文和中国文拍电报。
在临津江桥战俘营中,营房副长官不让一个中国红十字会代表拍电报,除非把电文内容照他的意思改过来。
二、波兰代表团和捷克斯洛伐克代表团曾详细地研究了在南朝鲜的战俘营中的事件,为了要断定联合国军司令部当局所颁布的规则和战俘营中的做法是否违反停战协定和联合红十字会小组的工作协议。这些协定是由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方面与联合国军司令部方面所同意而签订的。
波兰代表团和捷克斯洛伐克代表团在详细地研究了机动视察小组的报告以后,得出下面的结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种种事实完全证实了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的指责,这就是说,联合国军司令部战俘营当局颁布的规则和战俘营当局的做法都是违背停战协定和联合红十字会小组的工作协议的,而且也是违背一九四九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的,而且特别是:
(一)战俘营当局检查慰问词,是违背停战协定第五十七款子项和联合红十字会小组的工作协议第二条子项的。
(二)禁止或限制与战俘接触,是违背停战协定第五十七款子项和联合红十字会小组的工作协议第二条子项以及日内瓦公约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的;此外,战俘营当局指定战俘代表是违背日内瓦公约第七十九条的。
(三)禁止视察战俘营的设备与交通工具,是违背停战协定第五十七款子项,八月三日的协议
(按:即联合红十字会小组的工作协议,以下同)的第二条子项和日内瓦公约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一百二十六条的。
(四)在分配馈赠品方面的限制,也是和停战协定第五十七款子项以及日内瓦公约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冲突的。
(五)殴打红十字会代表以及用武力迫使他们离开战俘营,是违反停战协定第五十七款子项,八月三日协议第十三条以及日内瓦公约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
(六)对于联络条件的限制是违反停战协定第五十七款子项、八月三日协议第十三条以及日内瓦公约第一百二十五条的。
三、从上面看来,联合国军司令部当局的行为是与他们的国际义务背道而驰的。
应当补充的是:上述当局引用他们自己在战俘营中所颁布的规则,而不是他们的国际义务。首先,这是联合国军司令部当局在八月六日颁布的“标准工作程序”。该程序的第二条甲项、第二条乙项、第二条丙项以及第二条丁项的条款规定:和战俘接触时,每批战俘人数最少为五十人;这些条款禁止和战俘接触及会谈,除非得到战俘营长官的明确的允许;这些条款还规定发表谈话的内容得事先经过审查。颁布这种程序是违反上面第二部分所引的停战协定、八月三日协议以及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的条款的。
上述规则和因而引起的事件大大地妨碍了联合红十字会小组在南朝鲜的活动。
四、机动视察小组在南朝鲜的战俘营的调查还透露了某些事实,据波兰代表团和捷克斯洛伐克代表团认为,这些事实是与上述限制红十字会代表活动一事有肯定关系的。这些事实揭露了战俘所受的非人道待遇。
机动视察小组在进行调查时还看到了对战俘使用毒气的事实。由于使用毒气,有一些战俘曾受到伤害。这种毒气曾对巨济岛猪仇里营场的战俘使用过。
在这个战俘营的第十一号营场里,在八月二十日对战俘进攻时,有一名战俘双目完全失明,有三名战俘,每人都有一目失明。联合国军司令部当局并不否认他们使用过毒气。
尤其是,在八月十四日、十五日和十八日,在临津江桥也使用过毒气。战俘在受到毒气进攻后,被抬出战俘营。许多战俘由于受到毒气的进攻而生了病。
殴打战俘和打伤战俘的事实,也被确定属实了,尤其是在巨济岛战俘营。此外还经证明:临津江桥战俘营的战俘也有人曾被打伤。
值得注意的是:战俘在向第一机动中立国视察小组提供证据时,都不敢说话;他们说,在此以前,他们曾因回答问题而遭殴打。
上述事实违反日内瓦公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波兰代表团和捷克斯洛伐克代表团认为:联合红十字会小组在南朝鲜战俘营的活动受到限制,是与上面所说的对战俘的不良态度有密切关系的,因此,红十字会代表在调查侵犯战俘权利事件方面受到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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