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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羊”之后应“补牢”—一起专利侵权案给人的启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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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8-16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亡羊”之后应“补牢”
—一起专利侵权案给人的启示
本报记者士心
中国物资储运沈阳公司(以下简称沈储公司)为“吊车、矿车三功能安全定位器”(以下简称“定位器”)专利权,诉辽宁省华侨应用技术研究所副所长隋明祥一案,前不久经辽宁省和沈阳市高、中级人民法院裁决沈储公司胜诉。之后,有些同志反映,在科研竞争中,此案提出了许多值得人们重视的问题。为此,记者日前专程到案发地作了调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1991年4月16日,隋明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定位器”实用新型专利,1992年2月12日获得专利权。然而,事实上,这种“定位器”并不是隋明祥的发明,而是沈储公司的科研成果。
“定位器”是一种铁轨吊车、矿车的固定装置。它可以牢固地将矿车、吊车尤其是大型龙门起重机的车轮与铁轨定位,并可在导轨的任何位置上浮着挤掩车轮,使用起来安全、方便。过去,我国矿车、吊车包括龙门起重机,在静态工作或存放时,都是采用一般挤掩的简单装置来固定车轮,由于路面倾斜或风暴袭击,极易脱轨翻车,造成车毁人亡的巨大损失。因此,“定位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
储运行业的主要设备是龙门起重机,仅沈储公司就有近50台。倒吊事故是储运行业的最大隐患。1988年5月的一次倒吊事故,给沈储公司造成100多万元的损失。因此,近年来,沈储公司把“龙门起重机防风装置”作为技术主攻课题。当时是该公司设备管理干部的刘玉贞负责研制其中机械制动的一种。经刘玉贞努力,很快设计出固定装置的技术图纸,名为“夹轨铁鞋”。公司拨出1400元试制费。样品制成后,刘玉贞还将“铁鞋”拿到沈储公司下属企业文官屯库进行试验。
“铁鞋”的设计人为刘玉贞。按专利法有关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定,这项发明是在公司领导下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搞出来的,是职务发明,若获得专利权,应属刘玉贞所在的沈储公司。
那么,“铁鞋”与“定位器”是什么关系?沈储公司的“夹轨铁鞋”怎么变成了隋明祥的“定位器”?法院在审理时查明:“定位器”和“夹轨铁鞋”是同一个发明。“铁鞋”的设计人刘玉贞是被告隋明祥的妻子。刘玉贞设计出“铁鞋”后,没有正式用于生产。1991年1月,刘玉贞申请调换工作。3个月后,隋明祥用刘玉贞设计的“铁鞋”图纸、以“定位器”的名称申请专利。刘玉贞则在次日,将1400元试制费退给沈储公司,试图证明这项发明没有用单位的资金。
事实说明,法院终审“定位器”属职务发明,其专利权属沈储公司,刘玉贞为“定位器”实用新型专利设计人,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定位器”的专利权案虽已审结,但从这一纠纷中人们还可以发现不少值得思考的问题。
加强企业技术资料管理。沈储公司总经理杨福生向记者介绍,在这场纠纷中,公司发现了本企业在技术管理方面的一些漏洞。按规定,企业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都应及时归档。但他们没有这样做,图纸、技术档案全在个人手里。因而,刘玉贞离开工作岗位后,把“夹轨铁鞋”的设计资料全部带走了。沈储公司在得知企业专利被窃后,如果没有刘玉贞在评职称时向单位提交的有关“铁鞋”设计的论文,沈储公司恐怕连一点文字材料都找不到。沈储公司的这一漏洞,不仅给隋明祥以可乘之机,而且也给这起专利侵权案的审理,带来了许多麻烦。
据记者向有关部门了解,存在这种问题的并非少数。近年来,企业之间的“技术战”、“信息战”十分激烈,部分国有企业的这种对企业技术、信息的管理方式,显然适应不了市场竞争的需要,也难以对本单位的技术发明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
防止国有无形资产流失。这几年科技人员的流动和从事第二职业,对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经济效益有利。但这种做法也造成了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严重流失。有不少技术人员,把单位出钱、出物研究出来的技术成果,作为个人“跳槽”、致富的资本,利用国有企业对技术管理不严的漏洞,把技术带出去,搞了一些“养老项目”、“私有项目”和国有企业竞争。还有一些人则像刘玉贞这样,把在本单位研制的技术成果,以他人名义申报专利、进行开发。记者从中国专利局了解到,这种将职务发明转化为非职务发明,坑了国家富了个人的行为具有普遍性。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是技术竞争,因此,无形资产的价值应认真加以保护。
重视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夹轨铁鞋”试制出来以后,被存放于库房中;直到公司发现这一发明成果被窃后,才给予重视。实际上,这一发明所带来的效益是相当可观的。隋明祥将其申请专利后,仅在沈阳市科委登记的专利转让费就达70多万元。由于全国吊车、矿车几乎都面临制动问题,所以在隋明祥先后于辽宁兴城、大连召开的产品推销会上,“定位器”受到青睐。今年4月,这一发明还获得了国家科委颁发的科技发明四等奖。
提高社会的专利权意识。据中国专利局的同志介绍,国家实行专利制度,体现的是谁投资谁获益的原则,要达到的是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如果把非职务发明判给单位,就会挫伤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把职务发明判给个人,也会抑制企业对科技发明的投资。只有严格依法处理专利权纠纷,才能保护整个社会的发明创造的动力。但在专利法实施10年之后的今天,专利法的这一精神仍不为多数人所理解。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处理这次纠纷中,甚至执法部门有的同志竟讲:反正是利国利民的事,在谁手里还不是一样,何必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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