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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哪些财产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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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8-16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离婚时哪些财产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编辑同志:
我姐姐与姐夫结婚9年,感情一直不和。最近,他们达成离婚协议,但在分割财产时,对姐夫婚前自建的两间房是否能够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争议。姐姐认为这两间房婚后始终由双方管理使用,她还参与了对该房的修缮,所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姐夫认为该房是他的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知谁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市李霞
李霞同志:
你所提的问题涉及到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和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能否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是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规定,也是认定夫妻财产性质的法律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从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时止这一期间。“所得”是指夫妻各自或共同取得,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取得、继承取得、受赠取得等以合法方式的取得。“财产”是指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被使用后带来的经济利益。“财产”的种类既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既包括已经实际取得的有形财产,也包括尚未实际取得,但依法可享有的财产权,如债权、继承权等。
具体说来,根据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此外,对结婚10年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你姐夫婚前自建的两间房屋虽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但是你姐姐、姐夫结婚已经9年,双方一直共同使用、管理该房屋,根据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离婚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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