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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花钱买平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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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8-16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制沙龙

  也谈“花钱买平安”
陆沪生
时下的法制新闻中,“花钱买平安”这句话出现的频率非常之高。有时候它是“破财消灾”的意思,比如出门在外形单影只、人地生疏,碰上一帮车匪路霸持枪弄棒敲诈勒索;有时候它又是“打通关节”的意思,比如犯罪分子既要胡作非为又想逃避法律制裁,往往总是找几顶有权有势的“保护伞”,等等。不过更多时候它的意思是正面的倡导性的,比如报载某合资企业产品被假冒,工商局追根寻源予以严惩,受害企业感激万分,以数辆吉普车相赠,就是花钱“买”合法经济权益的平安;又如报载某市富裕了的企业和村镇尝到“花钱买平安”的甜头,他们舍得、也有能力向政法部门投资,某电机厂仅为公安分局造房子一项,即投入九十万元以上,就是花钱买社会治安的平安。 对于后两种情形,令人既喜且忧。喜不必赘述,忧的是政法部门装备、待遇及经费来源多元化,非国家拨款的那部分似有接受“赞助”之嫌,与有关规定不符。同时,这样做隐含着政法部门独立地位的衰退和主体性的削弱,对执法严肃性公正性恐有消极影响,还怕大力推广之下会形成不成文的惯例,“投资”变成企业和地方上的实际义务。
笔者认为政法部门还是应该坚持传统,沿袭经费由国家从纳税人缴纳的税赋中分配的单一渠道。即便用时尚的语言表述,这个传统也是历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相反,公共权力部门从纳税人(公民或法人)处直接获取包括住房之类的资助,世界上少有视为合法的先例。当然,考虑到实际国情,对这类向政法部门的“投资”,或许可以以基金会等形式吸纳,集中由国家统一掌握,如最近就成立了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正面的倡导性的“花钱买平安”,总的来说还是一件好事。如何将好事办好,如何兴利除弊,却是需要有关部门开动脑筋,多加探索,积极加以引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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