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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出通知切实加强内部刊物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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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8-18
第4版(要闻)
专栏:

  中宣部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出通知
切实加强内部刊物管理
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中宣部、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和国家工商局最近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内部报刊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妥善做好内部报刊的清理工作。
内部报刊是指持“准印证”,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用于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商品性连续出版物。近几年,一些单位公开征订、摆卖、定价销售内部报刊,利用内部报刊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或组织公开的社会活动,有的甚至将内部报刊发往海外,造成对国家不利的后果。
中宣部等单位的《通知》指出,出版内部报刊应严格遵守新闻出版署《内部报刊管理原则》的各项规定,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应切实加强对内部报刊的管理。新闻出版单位不得刊播内部报刊出版的消息、广告,不得刊登和播发内部报刊组织公开社会活动的消息,不得转载、播发内部报刊的消息、文章。
《通知》要求各地宣传部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共同把好内部报刊的审批、登记关。不得批准出版以内部报刊为名实际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已批准登记的,应进行清理;有必要继续办的,严格按《内部报刊管理原则》管理,其发放和交换范围不得超越本行业、本系统,不得公开陈列,不准刊印定价,不得公开销售,不得进行或参与任何经营活动和公开的社会活动。对仍进行各类公开活动的内部报刊,撤销其登记;进入市场的,予以收缴。对新闻出版单位继续发布和转载内部报刊上发表的消息和内容的,严格按报刊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刊出版单位申请从事广告及其他经营活动的,要严格审核报刊登记证明,凡属内部报刊,一律不予批准;已批准、发放给内部报刊的“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及开展其他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应即进行清理,予以注销。注销之后仍进行广告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内部报刊,除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处罚外,还应通知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注销其出版登记。
《通知》要求各地邮电部门接受报刊邮发、零售或印制邮发报刊目录、报刊征订广告,应严格审核报刊登记证明,凡属内部报刊,均不得接受其发行、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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