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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严重经济罪犯伏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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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8-19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三名严重经济罪犯伏法
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吴卫东、金志麟、谢鹏3名严重经济罪犯今天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枪决。
现年41岁的吴卫东,原系中国华北电力联合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交通科科长。1986年6月至1991年4月间,吴卫东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1340余吨燃料油指标调拨给河北省丰南县钱营铁厂汽车队、钱营水泥厂、遵化县城关镇农机服务站,收受上述单位贿赂共48.96万余元及金戒指2枚;1989年5月,吴卫东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向华北电力大厂物资联营公司索取1.5万元的转帐支票1张,用于装修个人住房。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办公室原技术员金志麟,在1989年3月至1992年2月担任技术员期间,利用工作便利,使用本公司现金支票提取现金,虚报冒领公款;收受“回扣”;共计贪污公款75.12万余元,受贿2000元。北京市化工轻工橡胶公司原业务员谢鹏,在1990年11月至1992年1月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其经办顺丁胶购销业务的便利条件,先后擅自填写8张临时提货单,将这个公司的顺丁胶21吨私自售出,所收货款13.1万余元用于赌博,除案发后起获赃款1万元外,其余12万余元被其挥霍。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吴卫东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金志麟犯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谢鹏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卫东、金志麟、谢鹏3犯均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3案均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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