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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经申请人同意可否决定暂缓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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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8-2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法院未经申请人同意可否决定暂缓执行?
编辑同志:
我单位与四川银河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对方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负责将银河商场拆除。判决生效3个月后,我们向判决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并交纳执行费2万元。但法院却下通知暂缓执行,同意银河公司继续经营银河商场1年。请问:法院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能决定暂缓执行?
         四川省锦城艺术宫
  四川省锦城艺术宫:
执行是审判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关系到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尊严,是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重要工作。为此,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民事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证判决、裁定的内容全面、实际地执行。
按常规,一审法院在接到你们申请执行书并收取执行费后,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向四川银河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但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此项条款规定了决定暂缓执行的三个条件:一是在执行过程中,即执行已经开始;二是由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三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如果执行法院在未经你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发出的暂缓执行通知,显然是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你们可要求执行的人民法院撤销暂缓执行的决定。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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