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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人民法院办案质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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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2-22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新事瞭望

  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提高人民法院办案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张绳祖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自1992年2月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到1993年10月底,全国已有河南、河北、海南、甘肃、宁夏、天津、山东、湖南、江苏、江西等省、市、自治区的三级法院全部实行;其余省、市、自治区,有的正在部分法院试行,有的已在部分法院或大部分法院正式实行。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错案,查清原因,追究造成错案者责任的一项制度。错案是指由于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的错误,而导致裁判有明显错误的案件。它包括已结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案件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案件。
错案责任应具备以下特征:一是错案的责任者是审判人员。包括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以及与定案有关的正副庭长、正副院长。二是审判人员主观上有过错,包括审判人员故意制造错案和过失造成错案两种情况。三是案件的审判具有违法性,即在案件的审理或裁判上有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的行为。四是错案责任者的行为必须构成违纪,且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重大改革,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是人民法院廉政建设的需要,是保证审判人员严肃执法的一项有效监督措施。对已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法院调查表明,其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增强了审判人员学习、钻研审判业务的自觉性和办案的责任心。二是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据统计,1993年1至8月,河北省各级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比上年同期上升7.28%,结案率比上年同期上升6.55%;省高院和各中院办理的二审案件的发回重审率下降0.85%。三是有利于法院的廉政建设。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后,案件办错了,个人就要受到追究,这样就可以预防和减少“人情案”、“关系案”,以及吃请受贿现象的发生。四是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威信。
由于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时间较短,目前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如对错案的标准如何掌握、责任如何确定的问题;疑难案件无人办的问题;故意办错案件与因认识、水平有限办错案件的区分问题等。但这些问题都属于具体操作的问题,在实践中会逐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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