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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三部法律草案的修改情况向常委会作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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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8-25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三部法律草案的修改情况向常委会作说明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天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三份报告中报告了这个委员会对三部法律草案进行修改的情况,同时建议本次会议通过比较成熟的仲裁法草案和审计法草案。
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叔文在作仲裁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为规范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仲裁法很有必要。法律委员会同时提出了修改意见:一些委员和法律专家提出,应当明确规定仲裁机构由谁发起设立,并且应当要求现有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组建。因此,建议增加规定:“仲裁机构由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者其他城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本法施行前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设立仲裁机构的规定重新组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仲裁机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终止。”
草案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些委员、法院和仲裁机构提出,要做到一裁终局,避免又裁又审,不应当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审查,如果需要审查,也应当有明确、严格的限制。建议把草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修改为“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裁决的。”
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在报告审计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地方、部门、企业、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宪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审计法很有必要,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有些委员和财经委员会及一些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国家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财政收支进行审计,这是审计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可以不再作授权的规定。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为:“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国家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级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蔡诚向今天的会议报告了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法草案修改意见的说明。他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是:法律的名称、货币政策委员会、金融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对象、中国人民银行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兼职的问题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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