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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下几块钱赔了一千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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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5-26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省下几块钱赔了一千元
李晓理
河南登封市青年小吴不久前开办了家庭防水涂料加工厂。为了减少成本,他从附近村民手中回收了一部分废塑料袋当包装袋使用,只花了几元钱。忽然有一天,小吴家中来了几名法院干警,通知他过几天到法院应诉。小吴一下愣住了,心想:我从小没摸过人家一根针,咋会有人告我呢?
原来,小吴家邻村的登封市新科技建材厂也生产防水涂料。近段日子,一些用户反映这个厂的涂料质量有所下降,引起了厂长的重视。他深入到用户家调查,结果发现部分用户购买的不是他们厂生产的产品,但包装袋是他们厂的,这些产品的生产厂家就是小吴开办的家庭涂料加工厂。厂长一气之下来到登封市人民法院,状告小吴侵害他们的名誉,要求小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看罢诉状,小吴拍拍胸脯告诉家人:“这官司咱输不了。咱一没偷他的,二没抢他的。用他们厂的14个废袋子是从村民手中买来的。”几天后,小吴收到了判决书,一看竟傻了眼,自己输了!因为小吴未经原告登封市新科技建材厂同意,私自使用原告的防水涂料包装袋销售自己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名称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吴向建材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本案受理费90元由小吴承担。
小吴不服,气冲冲地到法庭理论。法官热情地接待了他,向他讲解道:“你虽然在主观上不是故意盗用、假冒建材厂名称,但在客观上已形成了构成侵权的事实,在用户中产生了误解,影响了建材厂的正常营销活动的开展。民法通则第120条中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通过宣传法律,小吴当场表示服判。虽然这次赔了1000多元钱,但他明白了依法办事这个理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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