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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广告要挨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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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6-02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私设广告要挨罚
宾来
苏朋是北京一名个体出租汽车司机,自己拥有一辆“夏利”牌汽车。今年3月,一家外地糖果厂提出在苏朋车上绘制该厂产品的广告,给好处费3500元。苏朋同意了。苏朋驾驶着这辆车营运时,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除没收非法所得3500元外,还要罚款4500元。苏朋想不通:在自己的车上做广告,怎么能挨罚呢?
农民高国胜家住102国道沿线的路边。不久前,乡办建材厂找到他,打算出1000元钱在他家围墙上做砖瓦广告。高国胜想,既然能赚钱又不麻烦,就答应下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发现后及时作了处理,高国胜不但没有赚到钱,反被罚款2000元,对此,他很不理解。
这两起案件均涉及到私设广告的问题。首先,苏、高二人分别利用出租车、墙壁做广告的行为属于广告管理的范围。广告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登广告;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张贴广告;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利用其它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这些均在广告管理范围之内。
其次,他们是无证经营广告业务。广告法规定: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显然,苏朋和高国胜不具备经营和发布广告的资格,更无能力对广告的内容、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从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来讲,他们理应受罚。
从上述例子我们可以看出,苏朋和高国胜两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只考虑赚钱而忽视了守法,因此吃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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