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阅读
  • 0回复

把林业建设工作提高一步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11-04
第1版()
专栏:社论

把林业建设工作提高一步
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需要林业与工业、农业相适应地发展。我国森林面积过小而且分布不适当,远不能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个情况,必须发动广大群众自觉自愿地、坚持不懈地参加林业建设工作。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已在今年九月三十日发布了“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现在,各地的秋冬造林、育林、护林工作正在积极进行。在这些工作中切实执行政务院的指示,就会给我国林业建设的发展奠定一个可靠的基础。
我国林业建设在三四年来已有相当成就。根据现有统计,全国造林约达一七五万公顷,封山育林四一四万公顷,在东北和西北已开始营造了较大面积的防护林地带,不少荒山沙地上新造的树林已开始发生保持水土、防御风沙的作用,山林所受的各种损害正逐年减少。这是各级党政机关对林业工作的重视和广大群众在林业建设方面贡献了相当大的力量的结果,也是在风沙漫天的荒原上和没有人迹的深山中不辞劳苦地工作着的许多林业工作者的劳绩。这一切无疑地都是值得赞许的。
林业建设是国家的百年大计,从全体人民的生产和生活的根本需要着想,从人民的长远利益着想,我们必须尽最大努力争取在一定的时期使森林的面积能适应国家和人民的需要。林业干部和林区人民为了这长远的利益而贡献出自己的劳动,是有重大意义的。我国需要造林的地区非常广大,其中还包括着相当大的部分为私人所有的土地;我们还没有大量供造林用的机器;我们还不可能组成大批的专门从事林业的工人的队伍,只能运用农民的业余的劳动力来做这个工作。因此,不管是造林、育林、护林,都必须依靠广大群众,特别是要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必须适应群众当前的利益,不妨害群众当前利益。为了长远利益的需要,不得已而妨害了部分群众当前利益时,必须予以适当的补偿。同时,也必须时时刻刻注意到,小农经济的私有性和分散性对于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是不利的;随着国家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对于小农经济必须逐步地加以改造。
根据目前的具体情况,要发挥广大群众对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并逐步地对林区农民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对农民群众经常地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农民群众受小农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容易看得长远,不容易看到全局。我们有责任使农民群众看到将来的利益和集体的利益。不能把林业工作只看成栽树砍树的工作,而应利用一切机会,结合群众的具体思想情况,对群众进行教育。要使群众了解:造林、育林、护林是为了国家的利益,也是为了群众的长远的利益。造林虽然一时不能得利,将来却可以得到巨大的利益。豫东、冀西的防护林,没有多少年便显示出了功效,便是明显的例子。营造用材林的效果虽然要来得慢些,但是,它更是为长远的利益所需要的。
森林工业部门也应当教育林业干部和工人,为了国家人民的长远利益,要把采伐工作和育林工作密切结合起来,不要只图目前采伐的方便、省工,而忽略了长期抚育新林的必要。在采伐作业中,应当适当地留下一些母树,并在采伐时随即清理林场,给森林的天然更新和人工补种创造条件。对于因森林火灾而形成的迹地,也应及时加以调查、清理;凡用天然更新方法不能成林的地区,应按照具体情况辅以人工或重新造林。
第二,要贯彻执行利于长期性的林业建设也不妨害群众当前利益的政策。根据政务院的指示:在造林方面,要实行“谁种谁有,伙种伙有,村种村有”的原则。要提倡有步骤地有领导地互助造林、合作造林,同时应注意发挥农民个体造林的积极性;在建立林业的互助合作组织时,要严格遵守自愿互利的原则。一切依法应当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伙有或村公有的山林,应当根据各地原有历史习惯和现实情况,尽快加以分配;已分配而有纠纷的,应领导农民本着团结互助的精神协商调整;已分配给农民的和农民原有的山林,农民本人均有自由采伐、使用和出卖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在南方私有林地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在国家严格管理下的木材交易,同时实行正确的价格政策。一方面鼓励私人经营林业的积极性,一方面防止引起滥伐林木的现象。在还没有实行土地改革的少数民族地区,对于山林的所有权和采伐权,应根据当地原有的习惯切实加以保护。因为各地情况不同,对于这些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政务院授权各地政府制定;但政务院指示的原则是不能违反的。
第三,要采取适合当前农村情况的林业工作领导方法。为了克服农村经济的分散性、盲目性,为了把基本上还是分散进行的林业建设逐步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林业建设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同时,也必须注意,在制定计划时要量力而行,一定要适合各个地区不同的气候、土壤、地形、树种等情况,照顾当地群众固有的习惯、生活的需要和生产的能力。不论造林、育林、护林,都应当尽量依靠群众出主意,找出既能保证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又能适应群众当前利益并且为群众所乐意接受的好办法来。在封山育林工作中,要分别不同季节、不同林木,采取不同的办法,照顾群众樵采、放牧和狩猎的需要,而不应机械地封山育林,也不应只封山而不育林。在造林、育林和护林工作上应当采取的正确的方法,政务院的指示中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地应当把这些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坚决贯彻执行。
应当正确地认识,林业和其他生产建设事业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而目前的造林护林工作中,林业和农业所依靠的又是同一个队伍,因之森林事业乃是整个农村经济的不可分的一部分。有些地方林业工作者在半林区和重点造林地区的农村中,不利用已有的生产委员会和农业互助合作组织,而要孤立地单搞一套,在工作中也不照顾农事季节;这样就在实际上把林业和农业对立起来。这对农业和林业都是不利的。另一方面,在贯彻“农业生产是农村工作中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的方针以后,有些地区的干部对林业工作又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有些地方错过了造林的时机;有些地方在防火季节也不认真布置护林工作;有些地方把山林分给群众后就完全放弃领导了,发生了滥伐乱砍、只封山不育林等现象也不对群众进行教育。这也是不对的。政务院的指示中说:“各级政府在布置农村工作时,应将林业工作列为应有内容,并作统一计划和统一安排,任何孤立地开展林业工作,或在贯彻‘农业生产压倒一切’方针时,取消了林业工作的做法,都是不应该的。”各个地区、特别是半林区和重点造林地区的各级党委,应掌握这个原则,使林业工作和农业工作密切配合进行,推动林业和工农业相适应地发展起来。
今后开展群众性的林业建设工作已经有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全国范围内土地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了,大部应分给群众的山林已经作了分配;经过半年来贯彻生产政策,克服“五多”现象,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已经大大提高;政务院的指示,更明确地给林业建设工作指出了道路,鼓舞了林业工作者前进的力量。林业工作者和一切与林业工作有关的同志,都应该好好地学习政务院的指示,把它和中共中央近年来发布的关于农村工作的各项文件结合起来,作深入的研究,检查过去的工作,克服工作中的某些缺点和错误,把林业建设工作提高一步。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