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阅读
  • 0回复

山西沁水县木亭农业生产合作社 纠正分红中的偏向后社员收入都比去年多 长子县不少农业生产合作社分红比例定得不合理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11-05
第2版()
专栏:

山西沁水县木亭农业生产合作社
纠正分红中的偏向后社员收入都比去年多
长子县不少农业生产合作社分红比例定得不合理
山西省沁水县一区木亭农业生产合作社驻社专职干部和社务干部,没有和社员很好讨论,简单地试算了三种分红比例,便主观地决定土地按百分之二十七分红,劳力按百分之七十一分红,积累公积金百分之二。根据这个比例,制订了分配预算方案,每个劳动日可分八升九,每石产量土地可分二斗五升七。全社十八户社员知道这个方案以后,就有十户土地多的社员不同意,五户土地、劳力平衡的社员抱着观望态度,只有三户社员没意见。大部社员这样反映:土地不能种了,分上粮不够出负担;还有的社员说:土地今后没用了。驻社干部主观主义,不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听到以上意见,还感觉没啥问题。
当区委审查这个社的分红比例时,感到土地报酬过低,会损害地多的社员的利益,伤害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以至影响到社的巩固,和一部分中农入社。于是,派区委副书记崔廷必同志前去检查,经过和社员们反复研究,一致同意把分红比例作如下修正:土地占百分之四十,劳力占百分之五十七,公积金扣除百分之三。根据这个比例试算结果,每个劳动日可分七升五合三,每石产量地可分三斗九升四,全社十八户,家家超过去年收入,除李德元一户因土地少,稍有意见外,其余十七户都满意。社员的劳动情绪高了,以前该社会计员的父亲因对土地只按百分之二十七分红感到不满,藉口年纪大不劳动,现在又上了地。
检查以上走弯路的原因,主要是驻社干部对分配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很好学习政策,没有走群众路线,同时还存在土地分红越低越好、劳力分红比例越高越好的片面思想。这一教训各地应记取。
又讯:长子县不少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分配中,劳力和土地分红比例规定得不合理,忽“左”忽右,使部分社员思想动荡。从已审查的三十八个社的分配方案中看,除十个社户户收入超过去年以外,其余社七百零三户,有九十四户收获量不如入社以前。其原因除了一部分烈属、军属、无劳力户和因病在社劳动少以外,主要是分红比例确定得不合理。一般社土地分红偏低,其中二十六个社,土地分红占纯收入百分之二十一至四十,劳力分红占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岭上社劳力分红占到百分之七十七点一。根据检查试算,有十六个社如适当提高土地分红比例,可使原来收获量不如入社前的社员,大部分达到入社前的收入或超过。其次,也有少数社由于遭灾减产,没有适当降低租额,相对地使土地分红比例增大,劳力多土地少的社员吃亏。如城阳社每个劳动日只分到五升八,劳力多地少的社员反映:“不如打短工”。发生这些偏向的原因,主要是县的领导方面对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中所指示的分配原则贯彻不够,社的干部政策思想不明确。此外,像小郭社订了分配方案,社员还不知道,反映了分配工作中存在着包办代替现象。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