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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价值实现方式与价值补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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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6-07
第11版(学术动态)
专栏:报刊文摘

  生态环境价值实现方式与价值补偿
马传栋在《论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价值及其实现问题》一文中指出:
由于与自然资源商品相比,生态环境价值的表现是间接的,这就使生态环境价值的实现也具有特殊性。由于人工创造的生态环境的使用价值具有服务的社会性和区域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位置的固定性、效益的外部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人工生态环境的价值量难于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而是由区域内(如水土保持林是在一定流域范围内、城市大气环境是在一定的城市地域内等)创造这一生态环境使用价值的个别劳动时间所决定,并且这种生态环境价值是通过服务区域内的消费者(即交换者)获得级差收入的方式来作为其体现物的。生态环境价值的这种表现方式的特殊性就使其实现方式也具有间接性。这种间接性主要表现在要通过政府(中央政府、区域政府、城市政府等)的宏观调控,采用税收等方式,在区域内生态环境使用价值的消费者中收取生态环境建设税,然后再以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等方式加以返还,以使生态环境价值得以实现。
如同自然资源价值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难于在实践中实行经济补偿一样,人工生态环境的价值由于其使用价值交换的间接性和服务的社会性、区域性,使其更难于得到补偿。这种补偿难包括人工生态环境的正效益的价值补偿难和人工生态环境的负效益的价值补偿难这两个方面。因此,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解决生态环境价值的补偿问题。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为了使生态经济系统得以正常运转,人类必须付出必要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主要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以使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有必要的资源和环境条件。这类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部门有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自然保护区、城市水源地保护系统、江河上游的水土保持林系统、风沙地区的防风固沙林系统、海洋环境保护系统,等等。可以说,上述各类生态环境的使用价值虽然各不相同,但能产生外部经济性和使区域的消费者获得级差收入这一点上则是共同的。
现代社会的很多经济活动都要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或者说这些经济活动都要消费原有生态环境的使用价值而使生态环境的质量下降。而原有生态环境的质量下降就必然要对区域内生态环境使用价值的消费者带来负值的级差收入;要消除这些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产生的种种不良影响,就要建立相应的“环境资源使用收费制”,即通过征收环境补偿费的途径,使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必要的保护与重新建设的费用。这应是把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市场经济轨道的根本之路。也只有实行这种政策,才能真正承认生态环境的价值,并运用价值规律来解决产生负效益的生态环境的价值补偿问题,通过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的有机结合,促进生态与经济的良性循环。
(摘自《生态经济》杂志199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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