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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啤爆炸 伤人该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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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2-20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信访窗口

  瓶啤爆炸 伤人该赔
1994年9月5日中午,我被一瓶突然爆炸的丽都牌啤酒炸伤。事情发生后,丽都啤酒厂派人来我家调查,看过现场,确认属实,表示十分同情并预支5000元让我治疗。虽经北京同仁医院3个月的精心治疗,我左眼还是失明了,右眼视力也明显下降,落下终身残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我的损失情况,我于当年12月初,向丽都啤酒厂提出赔偿损失100800元的要求。丽都啤酒厂答复再给我5000元,一次性了结此事,我未同意。我找到平谷县消费者协会,他们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四十一条规定,让丽都啤酒厂负责承担我的全部医疗费、自助具费、部分生活补助费、残疾补偿金,计53785元。与此同时,我还把此事反映给平谷县有关领导。今年4月4日,县长刘宝善批示,要求丽都啤酒厂领导按照平谷消费者协会的意见认真处理(此件已转丽都啤酒厂),可到6月18日仍未解决。平谷县领导又责成县经委、县法制办协调处理。8月5日,平谷消费者协会又找到丽都啤酒厂领导商谈解决办法,没有结果。8月21日,平谷县县长第三次批示,要求厂家为受害者着想,协商处理好此事。但问题至今仍没有得到解决。
事故从发生到现在已经15个月了,作为一个受伤害者,我没有过分的要求,只希望丽都啤酒厂认真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尊重法律,使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北京平谷县刘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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