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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终审法院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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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6-10
第2版(要闻)
专栏:新闻资料

  香港终审法院问题
英国占领香港后,伦敦枢密院一直控制着香港的终审权。1984年12月,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提出了九七后对香港问题的基本方针,并明确指出未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终审权。1990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法律形式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香港终审法院问题由此产生。
为了使香港终审法院能有一个积累经验的过程,以利于九七后的顺利运作,1990年夏,中方同意并开始与英方就九七前设立香港终审法院问题展开磋商。
1991年9月,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第20次会议在以前的四次专家小组会议的基础上,根据与基本法相衔接的原则,就此问题达成了原则协议。双方同意在1997年前的适当时候在香港设立终审法院。在筹备设立终审法院的每一阶段,双方均应进行充分的磋商;同意香港终审法院由4名常设法官组成,并备有两份非常设法官名单,其中一份为非常设本地法官,一份为非常设海外法官;审案时,审判庭由4名常设法官和一名非常设法官组成,这一名非常设法官可在这两份名单中挑选。
1991年10月,本来只是一个咨询机构的港英立法局通过一份所谓的“动议”,要求日后终审法院安排法官时,不采取中英原则协议中的安排,致使设立终审法院的问题被搁置起来。
1994年5月,英方重新提出九七前尽快设立香港终审法院的问题,并向中方提交了条例草案。同年12月前,中方先后向英方提出了三份涉及设立香港终审法院的问题清单,请英方作出解释和回答。1995年1月底,英方将经再次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最新文本提交中方。
1995年3月,在中断三年半之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举行了关于香港终审法院问题的第五次专家会议,中方提出双方磋商应围绕7个方面进行的积极建议,并要求英方就“双方达成协议前不采取单方面行动”作出承诺,但遭到英方的拒绝。
今年5月中旬,香港特别行政区预委会政务专题小组就香港终审法院问题提出8项原则性意见。这前后的4月至6月,中英双方连续进行了3次专家会议。在5月底的第7次专家会议上,中方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一揽子解决问题的方案,得到英方积极回应。中英双方经过长时间的磋商后,6月9日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同日下午,双方首席代表代表两国政府签署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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